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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石平
//www.workercn.cn2015-06-01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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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两者又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四中全会决定形成了姊妹篇,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将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业向前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对于我们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自觉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两次全会、两个决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形成了推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蓝图的姊妹篇,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三中全会如果用一个关键词来表述的话,就是“改革”。改革作为创新发展手段,鼓励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调破旧立新。四中全会如果用一个关键词来表述的话,就是“法治”。法治作为治国之重器,旨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突出规则和程序。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全面依法治国,都要体现立破并举。在这里,“破”指的是要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破除发展的体制障碍,其目的是为了“立”,就是要形成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支持和制度保障。由此可见,改革和法治在根本方向上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如果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并且只“破”不“立”,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先行先试的改革试验得不到法律的确认,改革者将陷于“违法改革”的尴尬境地;如果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并且只“立”不“破”,法律不适应改革的要求,已经“立”的法律也必将被时代抛弃,陷入“制度失效”的尴尬境地。只有与时俱进、因时制宜,有“破”有“立”,让“破”与“立”统一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使改革和法治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才能保证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推进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因此,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充分发挥改革和法治的协同效应,做好“破”与“立”相统一这篇大文章。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用法治保障改革。这是因为:一方面,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触及的深层次问题增多,改革的复杂性、系统性显著增强,各种风险和挑战增多,对改革的协调性、有序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加需要以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推进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广泛凝聚改革共识;有利于消除各种深层次体制壁垒与改革障碍,使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在法治的框架内处理各种矛盾,寻求法治之下的最大共识,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在今天我国不仅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而且法治建设开始从以立法为中心转向以宪法法律实施为重点,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那种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改革要上路、法律就要让路的观点,那种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的观点,都是不全面的。要根据“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原则,对于那些打着改革的旗号故意规避甚至破坏法治的行为,对于那些借改革之名行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是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越要确保于法有据。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以法律形式把改革成果固化下来。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更好地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改革推动法治。实践发展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法治建设也永无止境。在不断推进改革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和基本经验,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和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不断推进改革的过程也是法治逐渐发展完善的过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且用“六个紧紧围绕”概括改革的聚焦点和着力点,具体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和改革事项。这些重大改革举措和事项大都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涉及现行法律的修改、缺位法律的制定、陈旧过时法规的废止。特别是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从“国家管理体系”到“国家治理体系”,都是影响深远的重大变革,必将引发和带动一系列法律变革,促进法律体系的内在调整和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建设的一系列新部署,充分反映了全面深化改革对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提出的新要求。我们要切实做好立法工作,把党的改革决策和国家的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全面深化改革新征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大战略举措,两者的目标一致、相辅相成。全面深化改革内含法治建设的加强、内含法治体系的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又固化改革成果、为改革保驾护航。用法治保障改革,改革就会乘风破浪;用改革完善法治,法治就会永葆生机。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更好使改革与法治同频共振,让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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