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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强调:“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认清使命,准确定位,明确要求,切实履职,更好发挥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不断提高协商民主水平,是各级政协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深刻总结人民政协60多年发展积累的宝贵经验,确立做好政协工作的重要政治原则,这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必须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必须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这就告诉我们,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也不是决策机构,而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民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具有话语权、影响力。加强和完善政协协商民主,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自觉把中国共产党的决策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工作中去,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界人士,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西方多党制下那种反对党或反对派,不论是建言献策,还是批评监督,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应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始终做到同党委方向一致、目标一致、工作一致。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大局意识和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切实增强协商民主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委政府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广大政协委员是政协协商的主体,都应该自觉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增强民主协商意识,遵循协商基本原则和程序,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深入开展协商。从党委政府来说,要牢固树立这样的理念:“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凡需经协商的重大事项不协商不决策,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中共中央的《意见》要求“党委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协商民主理论,熟悉协商民主工作方法,把握协商民主工作规律,努力成为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积极组织者、有力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对广大政协委员而言,就是要在参与协商过程中增强协商的责任意识,珍惜话语权,多发好声音。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指出:“政协委员社会知名度大、关注度高,一言一行都具有影响力和示范性。希望广大政协委员珍惜自身荣誉,恪守宪法法律,锤炼道德品行,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努力提高协商质量。人民政协拥有的重要话语权和广泛影响力,很大程度上靠所提意见、建议的质量和可行性,靠对复杂问题的正确见解和工作的预见性。为此,应重点把握好五个环节:(1)科学选题是前提。选题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协商的质量和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这为“选什么”指明了方向。落实到选题工作中,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选择党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心、政协有条件做好的题目。(2)周密计划是保证。《意见》明确要求,年度协商计划“由党委常委会议专题讨论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十二届全国政协2013年制定了《年度协商计划制定办法》,其基本程序是:在广泛征求意见、与党政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重点协商议题的建议,形成协商计划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讨论后,报请中央原则同意,经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我省政协也大体如此。(3)深入调研是基础。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委员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调查研究创造必要条件。委员应围绕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加强和党政部门、党派团体、专家学者等的联合调研。注重对调研成果的研究论证,所提对策建议力求做到言之有据、不道听途说,言之有理、不主观臆断,言之有物、不大而化之。(4)互动交流是关键。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对话、沟通、交流的重要民主形式,各个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平等地进行交流交锋交融是其应有之义。在专题协商会中,提倡委员即席发言,增加或强化委员互动环节,努力凝聚思想上的最大共识。(5)成果转化是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要完善协商成果采纳和反馈机制,通过专题报告、提案办理、社情民意信息、新闻媒体、大会发言等途径推动协商成果转化。
切实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必须有制度保证,通过制度实现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避免随意性和流于形式。对经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应着力抓好落实,对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抓紧修订完善,对缺乏制度规范的应及时填补空白,做到制度设计、制定、实施、监督等程序和环节相衔接,与党的大政方针、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相配套,努力建立起科学规范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政协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成果运用以及加强与党政工作衔接等。各级政协应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及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协商民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应积极鼓励探索创新,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注重实践经验提炼总结,并适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发挥制度作用关键在执行。要增强制度观念和规则意识,强化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提高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作者为江苏省政协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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