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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人期盼已久的亮点。责任清单对司法者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好比我们把手术刀放在医生的手里,这首先是信任
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法官、检察官量身定制了一份最基本的“责任清单”。这份清单,为解决我国司法体制中长期存在的“司法责任虚置”等突出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司法“去行政化”的努力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有权必有责”的法治精髓有了落脚点和着力点。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仅靠一份“责任清单”,当然不可能根治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顽疾。最高法、最高检的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还需要经过实践检验,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但作为我国司法领域第一份完整意义上的“责任清单”,这两份意见不仅明确了司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完善了司法管理和监督机制,更重要的是健全了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严格规定了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其责任划分之细、追究责任之严,让很多法官、检察官感受到了沉重的压力。有人质疑,如此严格的追责,或将导致司法人员对疑难复杂案件降格处理,以趋利避害。
客观地说,这种可能性的确存在。司法办案不是简单的算术题“1+1”,而是哥德巴赫猜想“1+1”的证明题,需要司法人员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依靠缜密的逻辑、确实充分的证据,寻找最适合的法律、最恰当的条款。唯如此,方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方能守护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对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素质乃至责任心都提出了极高要求。如果真像一些媒体所解读的那样,“被判无罪就要追责”,那么畸形的压力势必促使司法人员作出最保守的判断、最简单的论证,这不仅丧失了司法公正的立场和理念,更是对司法责任制本意的背叛和曲解。
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司法责任制,应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因为回避制度,法官、检察官所办理的案件都不涉及自身利益,这是公正办案的基本前提,理应对他们的办案积极性和担当精神予以肯定和保护。而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司法人员自身能力水平不足,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也应当视为司法瑕疵,不应作为司法责任被追究。真正应当予以严厉追责的,是那些故意徇私枉法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冤假错案的司法行为。
严格区分司法瑕疵和司法责任等不同情况追究责任,在保护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对司法办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司法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公平合理承担责任,这些都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应当注意也必须做好的工作。在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人期盼已久的亮点。责任清单对司法者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好比我们把手术刀放在医生的手里,这首先是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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