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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的《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特别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包括有效构建预防国企腐败的“藩篱”,这是对我国近年国企反腐败规律的总结,也是有效构建预防国企腐败制度建设的努力。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一个时期以来,央企高管权力过度集中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在中纪委巡视反馈意见中,“一把手”、“一言堂”也不断作为高频词出现,一方面是国有资产“个人化”,一方面是用人权力“个人化”。对中央企业专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再次印证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国企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十分艰巨。
确实,国企陆续发生腐败案件令人深思,国企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很重。一方面,个别企业对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存在偏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企业党员干部重业务、轻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还存在碎片化、割裂化的问题,出了事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出事就高高挂起。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国企反腐必须与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最终形成预防国企腐败的制度体系。
针对当前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若干意见》从教育、管理、监督三个方面明确提出了从严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内容、措施和要求。比如,教育方面,《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党性教育和道德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企业领导人员自觉按照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管理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力度,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超过3个任期,同时还能任满1个任期以上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监督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主要领导履职行权的监督约束。严厉查处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从实践上看,今年来,央企高管大规模的交流,是这种管理的创新。
我们再从国企发展外在体制看,由于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过渡还不成熟,计划经济的痕迹、权力高度集中与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同时存在,尤其容易造成行政权力与经营活动密切交织在一起。把行政权力作为经济交换的条件,最终造成国企高度管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是国企改革的面临的体制背景。
从内在体制看,央企、国企之所以成为腐败的重灾区,除了其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治理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杜绝国企利益输送关键一招,是强化公司治理。高管腐败曝光后,人们往往归因于高管的贪婪和无耻。个体的贪婪只是经济人的本性,在面对丰厚利益时,贪婪是理性经济人的必然选择。真正使这些经济人偏离正轨,铤而走险的,是人们对预期非法利益与惩戒风险的权衡,而这种权衡最终取决于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与否。关键是完善公司治理制度。首先需要分清何者是治理主体,何者是治理客体。党组织和董事会毫无疑问是治理主体,经理层则是治理客体,二者不能混同。同时要提高官商勾结和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加大对官商勾结和腐败的惩罚力度,而这一点又是以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区分作为前提的。
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监督,建立有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的制度体系。围绕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及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关键点”,加强制度创新,着眼于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关联性、适应性,使各项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衔接配套,增强制度的整体效能,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运行质量,不断适应反腐形势的新变化、新情况和新需要。《若干意见》的制定,便是建立这种制度体系的努力。
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仅有赖于完备的制度体系,更要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强化制度的权威性与威慑力。尤其要强化权力行使的责任追究。责任性是党组织和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防范腐败必须要建立权力运行的责任追究机制,在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的同时,对用权不当、以权谋私、领导不力、监管不实的权力主体进行问责,将政治纪律问责、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相结合,做到有权必有责,使权力沿着正确轨道运行。《若干意见》提出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人员责任,使责任追究到具体人身上。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主要领导履职行权的监督约束。
我们相信,国企改革的深入将有助于遏制腐败。对于权力集中的领域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防止权力滥用。将国企推向市场,建立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职代会、党组织等机构各司其职,内外部监督互相配合协调。通过科学规范的企业运营制度,让国企高管不能腐败;要设计完善的薪酬激励和约束体系,让其不愿腐;继续加大反腐查处力度,让其不敢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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