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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的十八大后推进党的建设进程中出台的两个重要法规,标志着我们党的制度建设已步入新里程,为全面从严治党立起了守纪律讲规矩的戒尺。
共同构成严明党纪的一把戒尺
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则》重在立德向善,《条例》重在立规惩恶,两个党内法规同时推出,体现了强化正能量和遏制负能量相结合,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守纪律讲规矩精神的重大举措。
如同规矩成方圆的道理一样,纪律塑造政党,党纪为一个政治组织有序开展活动所必需。作为政治组织,政党基于一定的宗旨、目标、任务集聚而成,维系组织生命体存活靠严明纪律。我们党是有目标、有使命、有担当的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纪律用以维系党的有效运转和肌体健康,严明纪律是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全体党员开展活动的有力保证,也是彰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
党纪是政党组织成员思想和行为遵循的规定。加入党的组织,就意味着履践社会责任的一种政治身份,党员与一般群众的区别就在于思想和行为上有着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管党治党就必须以高标准、严要求立规矩、定纪律,规矩严则政党立,纪律严则政党兴。中国共产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没有严格的规矩,根本不可能在跌宕起伏的社会变迁和社会环境十分险恶的形势下,从最初只有50多名党员发展成为如今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强大政党,也不可能在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事业中不断取得辉煌的成就。
《准则》坚持正面倡导,《条例》亮明带电“红线”,两个法规相辅相成,是从党的建设实际出发规定的新党纪。两个法规特点鲜明,《准则》把坚持廉洁自律高度浓缩为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发扬优良传统、培养高尚道德情操4条要求,从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虽然行文精简到只有8条、309字,却把党章中 “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具体化了。 《条例》强化违纪的处分规定,针对长期以来党风痼疾以及不实不廉不正的新问题,制定了更高更严的惩罚措施,是对党章中“党的纪律”规定的具体化。 《条例》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准则》和《条例》共同构成严明党纪的一把戒尺。
戒尺作为裁量的工具,为合乎标准所不可缺少。党纪这把戒尺既刻有立德向善的治党标准,又标明立规惩恶的“红线”标记。它以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可以做的双向党纪构件,对党员干部和全体党员作出了约束性的规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法器。党纪的法器作用是使党员干部和全体党员思想和行为标准化,党纪戒尺下不允许有违反标准的思想和行为。
诠释守纪律讲规矩的灵魂和戒律
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是改革开放新时期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前进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历届党中央探索这个根本问题形成了许多新成果。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鲜明地将法治思维植入党的建设,强调守纪律讲规矩就是法治思维在党的建设中的运用。
治国依法,治党依规,党纪严于国法。这样的党建思路深化了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体现了我们党对使命要求和责任担当的高度思想自觉。从法治角度看,国法与党纪的区别是: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国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党纪适用于一部分特定的群体。第二,旨意取向不同。国法旨在维系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党纪旨在保证政党先进性的有效发挥。第三,要求标准不同。在言行举止的规范上,党纪规定比国法规定要求更严、标准更高、覆盖更广、规定更细、约束更多。
党纪严于国法,不是将党纪与国法相隔离,更不是否定宪法和法律的神圣和权威。党中央明确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不能超越于国法之外。身为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的成员,身为社会先锋队组织的战士,不能停留在一般公民的水平上,满足于尊法守法的基本要求。对共产党员来说,除了有国法的“底线”,还必须有党纪的“红线”。“红线”比“底线”要求更高、标准更严,远离“红线”是坚守“底线”的保证。
《准则》是共产党员守纪律讲规矩的灵魂,《条例》是共产党员守纪律讲规矩的戒律。对此,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依法治国中的“法”与依规治党中的“规”,在体现法律功能上是一致的。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严格遵循党章具有法律神圣性和权威性的意义。守纪律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同样体现了管党治党的法治化要求。但是,党纪与国法的区别决定了政党与国家的治理规律不同。国家治理靠法,政党治理靠规,依规治党中的“规”与依法治国中的“法”相比,规范要求和约束举措具有不同的意义。
依规治党就是依据一定的准则和规矩对待和处理党内生活和事务,规范全体党员的思想和行为。守纪律是依规治党的重要路径依赖。 《条例》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构建了党的纪律体系,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本质和纯洁性要求。把政治纪律挺在各项党纪的前面,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这不是说其他党纪不重要,而是突出了政治纪律具有根本性的地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前提和基础,政治纪律如果被突破,其他纪律的防线就会失守。把守纪律作为依规治党的路径依赖,必须以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为统领,从思想和行为上筑起远离“红线”的“安全岛”,在不实不廉不正之风的防线上辟出远离“红线”的“隔离区”。
为消除党纪执行盲区奠定基础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管到位、严到份,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才能见成效、树威信。党纪这把戒尺不仅要高高悬起,而且必须实实落地。《准则》和《条例》两个党内法规的认真执行,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保证。
戒尺不是用来装装样子的,党纪不是儿戏。党中央强调,制度不是“橡皮筋”、“稻草人”,高悬党纪戒尺必须落实到对各项纪律的坚决执行。
制度重在执行,党纪重在落实。只写在纸上而不执行的制度是没用的制度,只挂在墙上而不执行的纪律是无效的纪律。从改革开放新时期一些领导干部违纪犯法动机的产生和事实的发生来看,显然不是因为党纪国法缺失威慑力,而是因为切实执行力度的疲软。党内不良作风痼疾的存在,主要原因也不是缺少党纪的条文规定,而是认真践履的虚化与落空。
在现实中,党纪执行不力造成的影响十分有害。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和党员把党的纪律规定当耳边风,把党的规矩当“橡皮筋”,思想随意,行为任性。什么念头都敢动,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干,什么钱都敢拿;有的领导干部和党员说一套、做一套,明处是政治上的正人君子,暗里是道德上的龌龊小人,对党纪国法表现出一副“两面人”的嘴脸,人前人后两套话语、为人处世两套准则;有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知纪违纪,懂法犯法,要求别人遵纪守法,自己却以身试法,挑衅党纪尊严;有的领导干部和党员虽然不与违纪犯法行为同流合污,但却视以为常,无奈之下表现麻木。所有这些现象,都与党纪执行不力有关。
懒懒散散管不住党,松松垮垮治不好党。党纪松弛的表现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纪律不完善,规定不明确,党纪执行存在盲区。另一种是纪律严明,但实施乏力,执行起来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克服前一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实践的变化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各种纪律规定,并达到党纪体系构成的衔接配套。 《准则》和《条例》两个党内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为消除党纪执行盲区奠定了基础。克服后一种情况,需要在切实执行党纪上狠下功夫,务必使《准则》和《条例》不成为纸上字、墙上图、镜中花。相比较而言,克服后一种情况的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将高高悬起的党纪戒尺与纪律执行的实实落地紧密相结合,是一件必须去认真做好的大事情。(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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