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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举党规党纪戒尺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www.workercn.cn2015-12-08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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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纪重点上,要突出党的“六大纪律”,重中之重是政治纪律

  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鲜明原则。此次修订《条例》,一个重大改进就是让“纪律处分条例”回归“纪律”,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为违反“六大纪律”,删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精神。贯彻执行《条例》,就要准确把握这一新变化、新特点。一方面,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六大纪律”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是政治纪律。《条例》的一大特色,就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条例》涉及政治纪律的条文有18条,占分则违纪行为总条数的20%以上。从实践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抓好了,其他纪律就管住了。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尤其是新增的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逐条审查、从严查纠,真正让政治纪律成为硬杠杠、“高压线”。另一方面,要坚持全面执纪,让“六大纪律”都立起来、严起来。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党组织和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要全面执行党的“六大纪律”,尤其要注重查纠其中新增加的违纪行为。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是从实践案例中抽象出来的,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必须以零容忍态度抓好执行,做到全覆盖、无盲区。

  在执纪方式上,要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严管厚爱、抓早抓小是贯穿《准则》和《条例》的一条主线。在党纪处分原则中,第一项就是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第五项则重申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贯彻这些要求,必须转变执纪理念和方式,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第一种形态,就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发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够不上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早教育、早提醒、早纠正。浙江省委对这方面工作高度重视,去年对213名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的省管领导干部实施约谈提醒,教育警示了一批干部,取得了很好效果。第二种形态,就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于轻微违纪问题,要第一时间处置、动辄则咎,或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或予以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把问题控制在小、解决在早。第三种形态,就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形态,就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反腐败到了拐点,绝不意味着惩治腐败力度要减弱,绝不意味着惩治工作要停下来了、减轻了、不办了,而是任务更重了、范围更广了、要求更高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对腐败行为,就是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在执纪问责上,要突出“一案双查”,推动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责任追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把“一案双查”要求纳入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处分之中。明确规定,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党组织,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处分。此规定释放的信号很明确,就是要加大“一案双查”力度,通过追责问责,督促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浙江省委在追责问责方面态度坚决,动真格、真问责。今年以来,已分别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253名领导干部、21名纪检系统领导干部予以问责,通报了11起典型案例,形成了有力震慑。今年是问责之年,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一案双查”作为监督执纪的常态化手段,应追必追、追必到底,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防止执行力逐级递减。当前,尤其要把贯彻执行《准则》、《条例》情况作为“一案双查”、追责问责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不贯彻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坚决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确保两项法规贯彻执行,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任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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