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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严惩滥用权力就是要遏制公共权力“癌变”和腐败形势蔓延。制度不能形同虚设,必须严惩滥用权力,但凡“权力出笼子,就让人进笼子”,驱动公共权力回归制度和法制正轨,这也是维护法治权威性的兜底策略。
从量变到质变规律看,以权力滥用是否违反法律为界限,一方面主要有为官不为、为政不廉及公权乱用等纪律、作风范畴的问题,如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缺位、推诿扯皮、庸懒无为、效率低下、纪律松弛、吃拿卡要等;另一方面则是违反法律的权力腐败问题。
为官不为。求稳怕乱,规避风险“做样子”;空喊口号,不见行动“唱调子”;安于现状,庸碌无为“混日子”;回避矛盾,遇到问题“绕弯子”;不能担当,急难险重“撂挑子”;掩盖问题,欺上瞒下“捂盖子”。
为政不廉。贪图享受、互相攀比、奢侈浪费,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豪华装修办公场所,不按规定压缩“三公”经费;热衷于谋求小团体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强迫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安排消费、报销费用、买卖产品。
公权乱用。对中央的政策和上级的要求,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执行或变通执行;脱离实际,急于求成,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向群众学习、不同群众商量、不深入调查研究,拍脑袋决策;无视组织原则和程序,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用形而上学观点看问题、观形势、做工作,工作盲目;滥用职权,权力越位、错位,办事服务故意刁难,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搭车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巧立名目“吃拿卡要”,牟取单位或个人利益。
权力腐败。权力交易,利用公权为个人牟取私利,大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徇私枉法,超越法纪边界,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丧失做人为官的底线。
严惩滥用权力必须“严”字当头,对违纪违法的腐败行为要依法依纪严厉查处,确保惩处到位。对为官不为、为政不廉及公权滥用等违反干部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实行严厉问责,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加大查办违纪违法腐败案件力度。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法检“两院”和组织、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办好中央纪委专案组移交的有关滥用权力的腐败案件,加大问题线索排查力度,强化自办腐败案件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形成强大的震慑态势,进一步巩固腐败存量和增量同步下降的局面。在查办腐败案件上坚持“快查快办”,进一步严格时限要求、缩短办案周期,纪检监察部门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对涉及的违法问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切实以反腐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四风”整治力度,强化问责追责,坚决遏制违反党纪党规行为,特别是强化对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的治理工作。在现有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山西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和完善新形势下对为官不为、为官不勤、为官不廉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责任追究的标准、程序、形式、幅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问责力度,对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执行不力、履责不到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建设、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采取谈话告诫、通报批评、取消考核评先资格、取消奖励工资、调整岗位、降职使用、辞职辞退、党纪政纪法律处理等形式,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治有法不依、有制不循的行为。
深刻剖析腐败案件和问责情形,堵塞制度漏洞,完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办案和问责主体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推动发案及问责单位查漏补缺制度常态化,通过对案件发生及问责情形的原因、动机、操作过程、结果以及最终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全面分析,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确保重复发案率下降。同时对查办案件和问责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共性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及时制定制度规范,逐步完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探索建立权力运行痕迹管理制度,使违规、违纪、违法等滥用权力行为有据可查、有责可追、有罪可惩。
在“六权治本”思路中,严惩滥用权力是最后一道关口。通过严惩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加大掌权者滥用权力的成本代价,促进依法用权,提高制度、法制的执行力。通过严惩降低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净化政治生态。通过严惩发现进而堵塞制度漏洞,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体系,防止再次出现制度失范或缺失问题。通过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滥用权力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作者为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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