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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容忍权力干预司法
齐卫平
//www.workercn.cn2016-02-16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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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一方面,必须强化党纪严于国法意识,讲纪律守规矩,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必须把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制度与社会和公众监督制度构建紧密相结合,使阳光司法照亮司法实践,用透明司法铲除权力干预司法动机和行为的滋生空间,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提高司法公正的信誉度

  近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7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相关人员受到严厉处分。在党中央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当下,仍然发生这样顶风作案的事件令人震惊。

  司法权神圣不可侵犯

  司法作为体现法治的重要载体,司法裁决是法律具体执行的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要看司法是否公正。司法公正是尊崇法律权威的起码要求,维护法律尊严,首先必须司法公正。

  司法权的神圣性表现在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以法律为准则,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司法也是一种行政权力,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它的行使唯一准绳就是法律。司法权既不受政党以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限制,也不受媒体以及民意的影响,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律是不二的根据。

  司法权的神圣性表现在维护人的尊严,代表国家形象。现代国家最神圣的东西莫过于人的尊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等基本功能,发挥着社会公平正义重要防线的作用,是守护人的尊严一块紧要阵地。公正司法代表法治水平和国家文明程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决定着国家公信力。

  公平公正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目标,司法权神圣不可侵犯,司法机关责无旁贷。现实中,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发生这些现象固然是司法机关权力行使存在漏洞,必须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值得指出的是,司法不公的这些现象背后往往有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司法权神圣不可侵犯,首先是领导干部不能触碰底线,让司法权神圣起来,首先是让领导干部敬畏法律。

  对法外干预须零容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筑起了防止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笼子。

  法外干预就是拿司法当儿戏,领导干部过问、插手司法活动影响公平公正,是法律权威抵不过权力淫威的体现。2015年11月6日,中央政法委首次通报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加上这次通报的7起,共12件。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让铁规发力,让制度生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长期以来,司法不依法似乎成了人们见而不怪的习惯认识。原告、被告都托人,有无胜算比官位,拼来头。上法院通路子,缠纠纷找关系,赢官司靠背景,法律变成可有可无的东西。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情司法”、“关系司法”、“弹性司法”“招呼官司”“黑箱司法”成为必然现象。

  清新司法领域的空气,必须对拿司法当儿戏的权力零容忍。决不能允许丝毫灰尘腐蚀司法的灵魂,决不能允许任何因素倾斜公正的天平。司法不公正是冤假错案制造源,缺乏公正的司法裁决,不仅对当事人带来严重伤害,而且还向社会散布了法律只是儿戏的信息雾霾,人们因此而丧失对司法的信任。马克思有句名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司法领域之外一切其他权力进入的行为,都必须严厉禁止。

  权力腐败是以身试法

  在依法治国战略推进中,以往那种直接通过行政命令和手段干预司法的通道已经关闭,现实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一般表现主要是对司法人员通电话、递条子、打招呼、询案情、出主意、提建议等。这些“暗箱操作”的行为也是权力腐败。

  从近期三个月两次通报的案例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动机可以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基于朋友和熟人面子。二是基于所谓政绩考虑,以“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借口,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开脱。三是基于私利贪欲,收受贿赂。三种类型动机都不能成立,没有任何可以谅解的情由。司法领域外的领导干部凡是插手司法活动,都是以身试法,逾越法治的底线。

  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部收受贿赂是腐败侵蚀权力的表现,权力腐败中,领导干部以利益为驱动干预司法,是最恶劣的腐败,它不仅肮脏了领导干部自己,而且制造了社会怨恨;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秩序,而且蔑视了法律的尊严;它不仅损害了人民利益,而且抹黑了国家形象。

  通报是威慑,处分是遏制。但要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一方面,必须强化党纪严于国法意识,讲纪律守规矩,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必须把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制度与社会和公众监督制度构建紧密相结合,使阳光司法照亮司法实践,用透明司法铲除权力干预司法动机和行为的滋生空间,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提高司法公正的信誉度。(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政治系教授,本文为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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