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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
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则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和人民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唯一正确的道路。
必须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5条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础,必须长期坚持。
通过“三统一”和“四善于”,一方面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另一方面提高党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和法治的方式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阔视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担当、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新飞跃的理论勇气,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新境界和实践新局面,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把法治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关键位置来谋划和推进
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鲜明特点,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高度。
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的一个重大命题。他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他告诫全党,我国是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他特别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实践后半程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要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大作用,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他反复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他深入分析比较了法治和人治两种治国方式的成败优劣,指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则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全面依法治国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布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要求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战略布局就会落空。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十八大以来持续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渐次展开的时间轴清晰展现了“四个全面”之间的内在逻辑和紧密联系,明确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对其他三个“全面”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突出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法治提升到了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前所未有的关键地位。
二、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
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重大理论创新,既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指导意义。
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概念,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形成五大体系,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充分说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推动都更有科学性、更富规律性、更具创造性。
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全面系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思路和新布局。
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重点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在总目标统领下明确重点任务,在工作布局中推进重点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建设16字方针,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重大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任务已基本解决,同时执法、司法、守法的任务则更加凸显。针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和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要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16字方针,既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法治建设的重点环节,又对每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要求,对新形势下全面协调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把道路问题放在关系依法治国全局、决定法治建设成败的中心位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贯穿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一条最鲜明红线,具有正本清源、固本培元的重大意义,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阔步前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和人民决定的。他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唯一正确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重要思想,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航向,统一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认识和行动。
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和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深入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要内容。他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3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为此,必须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5条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础,必须长期坚持。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必须始终把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他特别强调,要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四、把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和法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精髓。抓住了这个根本问题,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核心。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这就从理论上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下了定海神针,为全面依法治国定下了总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大的“特”就“特”在这里。
“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针对国内外一些居心叵测的人企图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针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所谓西方“宪政”混为一谈的把戏,习近平总书记严正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习近平总书记还明确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这个界限一定要划清楚。这些论述有力廓清了困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迷雾,有力回击了一些人试图质疑、削弱和否定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政治图谋。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此,要通过“三统一”和“四善于”,一方面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另一方面提高党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和法治的方式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水平。
五、把领导干部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的“关键少数”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重点内容,牵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牛鼻子”。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必须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决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无法无天的人一步步升上来,这种人官当得越大,对党和国家危害也就越大。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解决好权大还是法大这个真命题,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法治之下,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一把手抓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关键中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主要负责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要亲力亲为,不当甩手掌柜,不搞花架子,不能一年开一两次会、讲一两次话了事。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上级党委要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必须严肃问责、依法追究。这就夯实筑牢了推进法治建设的一把手责任。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反复强调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十个要栽大跟头。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实践为基础,涵盖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性质方向、根本保障和总目标、总路径、总任务、总布局等各个方面,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向哪里走、跟谁走、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如何实现目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全面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指引下,中国人民必将阔步迈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时代。(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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