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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分类管理基础上的专业化队伍,是确保执法正当、合法、有效的前提
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强调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随后公安部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会议精神,并审议通过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等有关改革文件。不难预见,未来公安机关执法将更加规范,执法过程“可见度”将进一步提高。
就改革而言,公安执法规范化议题被提上中央深改组会议,足见中央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从长远看,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仅是为了回应现实中出现的警察执法负面舆情,也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公安执法面临的挑战;在更宏观的层面上,这是为了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对公安执法的新要求,确保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能使命,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中矛盾的增多,公共安全治理压力剧增,公安机关越来越面临着执法上的诸多挑战。一方面,现实中一旦曝光警察暴力执法、封闭执法,舆论就会质疑和批评警察权被滥用;另一方面,当公众的人身安全陷入困境、公共秩序出现混乱,舆论又会指责警察失职渎职。这种看似“两难”的舆情,让公安执法面临权威性与有效性的双重挑战,也深刻影响到公安机关内部的职业认同感和获得感。
舆情的集中爆发固然有不少情绪宣泄的非理性成分,但也为我们提供了反思执法制度的契机。究竟如何确保公安执法的正当性、合法性,同时又能提高公安执法的有效性?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无疑是基本路径,中央的《意见》也从各个方面对此作出了系统设计。加强执法管理、规范行为标准、力推过程公开、强化实战演练,都不失为促进执法规范化的良好措施;而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问题,还是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目前,我国公安执法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赋予的多样化执法职能与警察的素质能力之间的矛盾。立法确立的是一种“大警察部门”,其职权范围包括公共治安、户政管理、刑事侦查、安全警戒等,不同类别的职权差异性较大,对执法者提出了不同的专业要求。但现实中,公安执法组织没有完全按照职权进行科学分类,警察执法专业能力不足,难以适应复杂社会治理的需要。例如基层派出所,几乎承担上述所有的一线执法职能,而在基层警察队伍建设上,却往往缺乏完善的分类管理和专业训练。
以广受关注的警察涉枪案为例。从一系列个案看,在警察配枪、用枪上虽然不乏明文规定;但从专业化角度分析,还没有完全纳入分类管理和训练当中。尤其是在什么情况下配枪、什么情况下拔枪、什么情况下鸣枪示警、什么情况下射击非要害部位、什么情况下当场击毙,需要在平时大量的实战演练中去培训执法者对危机情势的准确判断,以娴熟的经验做出合法正当有效的选择。现实中诸多看似不同的警察执法问题,都离不开执法专业化能力的增强。换句话说,倘若内功练不好,再多的外在约束和监督可能也效果有限。
因此,适应社会管理专业化、精细化要求,公安执法应当在确立基本的准入条件基础上,按照所承担的不同职能对警察进行科学分类,设计不同的专业标准和培训管理制度。这种分类管理的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公安执法规范化、法治化的基础,也是提高公安执法公信力、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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