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长期以来,受到环境监管权责不清、体制不顺、机制不全、法制不健全等深层次问题的困扰,环境监管执法难以真正起到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随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彻底改变以往环境监管执法不严的状况,让守法成为新常态,成为摆在各级环保部门面前一道必须破解的课题。
当前,基层环境监管执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环境执法过程中,作为环境监管执法中坚力量的基层环境监察机构,大多为受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其所受的制约因素较多,委托执法易受外来因素干扰,查而不处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部分基层环境监察人员专业知识匮乏、法律意识不强,对环境法律法规理解不深、掌握不透,对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条款一知半解,查多处少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部分环境监察人员受传统执法理念、执法思路影响,习惯了粗放管理、简易执法,以罚款收费替代监管,一罚了之、处而不力成为常态。
构建守法新常态,要在减少违法存量的同时,通过严格执法遏制违法增量。环境监察稽查正是当前形势下减存量、控增量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发布实施,对纠正环境监管执法领域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是医治环境监管执法不严的一剂良方。为深入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基层环境监察机构需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的要求,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第一,环境监察稽查自上而下,专治查而不处,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机构独立执法。
查而不处,等于不查。长期以来,一些环境违法企业之所以屡教不改,甚至顶风作案,并不是因为其违法手段高超,也不是这些企业敢公然对抗国家法律,而是查而不处的潜规则使然。基层环境监察机构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时,时常会被“打招呼”、“递条子”,有时执法阻力甚至来自地方党政领导。那些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 “土政策”,着实让基层环境监察机构进退两难。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环境监察稽查则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这些外来因素的干扰,一旦发现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存在查而不处的行为,可直接提出稽查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通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不但压缩了“土政策”的生存空间,而且破解了基层环境执法掣肘,有效推进基层环境监察机构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第二,环境监察稽查有的放矢,主治查多处少,促进基层环境监察人员履职尽责。
查多处少,后患无穷。如果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业务不精、能力不强,就必然会导致违法问题查不清、查不全,行政执法不作为、不到位,执法检查也就会沦为走过场,不但执法效能大打折扣,更会为将来的环境监管工作埋下隐患,甚至引发失职渎职。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因监管不力引起的失职渎职案件高发频发,在各地检察机关侦办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为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环境监察稽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及时发现并纠正环境监察人员日常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以事前防范降低事后追责的几率。通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抓早抓小,可以引导和督促一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自觉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履职尽责能力,有效降低职务犯罪的风险。
第三,环境监察稽查纠偏提效,擅治处而不力,规范基层环境监察队伍执法行为。
处而不力,久受诟病。今年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元年,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这既是对最严环保法期待最严执行的公开回应,也是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在过去的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执法手段偏软、对环境违法行为震慑力不足等顽疾,不疼不痒的排污收费和罚款只会让环境违法企业和个人更加任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环境管理职权和执法手段,并特别规定对相应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启动刑事司法程序。
然而,如果因为怕麻烦就将这些硬措施束之高阁,那么,彻底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规定,稽查人员有权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可以将严格执法的压力传导至基层环境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进而推动环境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最终实现执法效能的提升。(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大力推行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 | 2012-11-15 |
浅议一级稽查模式下税务稽查职能问题 | 2012-11-15 |
健全信用体系 构建诚信中国 | 2012-11-15 |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 2012-11-15 |
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 2012-11-15 |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推进党风廉政建... | 2012-11-15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法治国家 | 2012-11-15 |
在反腐败工作中体现法治精神 | 2012-11-15 |
推进依法管财 管住用好军费 | 2012-11-15 |
适应新常态 谋求新发展 | 2012-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