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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是指在坚持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法院审判为中心,对于关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法庭审判进行裁决。当前,推进这项改革还需要澄清一些模糊认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更好发挥审判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些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庭审实质化。这是不全面的。庭审实质化是指对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都必须通过庭审的方式予以认定。毋庸置疑,庭审实质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然而,审判阶段除了法庭审判,还包括庭前准备和庭下活动等,这些无疑也属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容。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以审判为中心等同于庭审实质化。
也有一些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与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相矛盾。这也是一种模糊认识。事实上,二者是辩证统一的。首先,以审判为中心明确了互相配合的具体要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审查起诉服务于审判,不仅收集证据、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应当按照审判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而且开庭审理时,侦查人员有义务配合检察机关履行举证责任。这无疑是互相配合的具体化。其次,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同于侦查、审查起诉的中心地位,侦查、审查起诉活动要受到审判活动的制约。如果侦查、审查起诉活动不符合审判的要求和标准,那么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这正是互相制约的要义所在。可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体现的恰恰是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出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三方面问题。
切实扭转庭前会议实体化倾向。庭前会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一项制度,是指由法官在开庭前就案件的程序性问题集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确定庭审重点,保证庭审质量。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一些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在庭前会议中已经形成预判,庭审只是走过场、流于形式。这样一来,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会落空。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扭转庭前会议实体化倾向,实现由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权责机制。具体而言,应明确将庭前会议的事项限定为程序性事项,并且可以尝试庭前会议主持者与法庭审判者分离,庭前会议的召集、主持由庭前审查法官负责,而法庭审判则由庭审法官负责。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由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切实有效的辩护,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但目前司法实践中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的案例。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首先,扩展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将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向后延伸至死刑复核和执行程序。其次,扩大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仅限于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对于其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则不适用,这在实践中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考虑到我国法律援助资源还不充分的现状,可以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至被告人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把定案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这恰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义所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规定比较严苛,在实践中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打开了方便之门。据统计数据显示,一些地方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到1%。因此,可以通过立法解释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更好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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