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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此前,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的“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制度体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问责原则、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内容、问责方式等方面,就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作出了清晰的界定,这对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具有重要作用。为使《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层层贯彻有效落实,各级党组织应该切实担责、尽责,确保问责条例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树立责任意识,立责要坚定。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键在于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自觉意识。责任意识本质上是理想信念的共生体系,理想信念的动摇、滑坡与丧失必然会带来责任意识的淡化,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要时刻以党章党规来矫正自己,坚定责任使命意识,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为增强自觉履责提供坚实基础。始终把责任意识扛在肩上,牢记党的宗旨,抓好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夯实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把脉不会为、不善为、不作为,不担当、不负责的问题本质所在,并敢于向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及时亮剑,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提高责任能力,有责要担当。责任与担当是党员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二者是相互促进的统一体,也是党的历史使命与党员的责任担当的有机统一。心中有责,是决定一个领导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得成事的关键所在,是干部担当精神的核心要旨。各级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勇于执行,不断提高责任能力就变得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党员领导干部要立足工作实际,增强履责能力,让善为、能为、有为成为检验责任与担当的有效量尺。
规范责任行为,有权必有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本质上起到对责任行为的倒逼作用,由问责制约责任的有效落实,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一起发挥着平衡权力和责任之间关系的桥梁作用。党员干部要不断深化对权力的本质、来源、使用等问题的认知,把握好群众、政党、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防止领导干部超越职权、玩弄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不正确履责的情况出现。
健全责任制度,失责必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此次《条例》明确了问责原则、主体、对象、方式,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问责原则,旨在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因此,为责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加强对失责行为的规约提供了必要的根据和基础,更加明确了有责、履责和尽责、失责等内涵与外延的量化参照,使问责主体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问责对象及时比照党纪党规,做到无则加警,自觉内省,责任完善与失责追究达成有效互动。(作者单位:玉溪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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