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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看到或听到人与人之间赌咒发誓,将自己的行为置于超验神明或者抽象良心的“监督”之下,至于誓言到底有多大效力,人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誓言的约束力可能取决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盲目迷信程度。
如果宣誓有用的话,可能就不需要法律了,所以很多人对宣誓不以为然。但是在强调理性的法律生活中,我们却发现较为正式的宣誓仪式或制度并不鲜见,国外的法庭审判中,会有证人对着圣经发誓绝不撒谎作伪证;有的国家,总统和公职人员在任职仪式上,也要向宪法进行宣誓。有学者统计,在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中,有177个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
中国人的宣誓传统同样源远流长,《周礼》记载,古代的宣誓方式有誓与盟两种。前者是“依誓礼以结方语之约束”,后者是“歃牲血而立神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坚持着党员入党宣誓制度,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建立公职人员的宪法宣誓制度。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被正式确立。2016年9 月18日,国务院在北京中南海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今年以来,国务院任命的38个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55名负责人依法进行了宪法宣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进行监誓。
在现代社会中,宪法宣誓仪式或制度并非仅仅是一种形式,也并非只是宣传手段,而是具有鲜明的法治意蕴。宪法宣誓制度具有法治意识形态的象征意义。在法治社会中,宪法是根本法和母法,对宪法权威的尊重和忠诚就是对法治观念的践行。公职人员在宪法宣誓中的仪式感表达着权力对宪法的服从,表达着权在法下的法治观念。尽管如何实现誓言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践行誓言并非宣誓制度自身所能解决,但是,这种仪式感体现出的神秘性和誓词的抽象性却可以包罗万象,可以让持有不同法治观点的人各取所需并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和支持。
宪法宣誓制度具有身份转化的公示意义。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落实需要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积极地履行职责,从而公职人员的身份具有强烈的法治意涵。政府公职人员经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意选举或决定完成身份上的转化,从一个个具有不同社会身份的普通公民转化为具有特定身份和职责的公职人员,这种转化需要特定仪式的社会公示,这种公示一方面增强了公职人员的荣誉感,一方面也更有利于民众的监督。
宪法宣誓制度具有培养法治信仰的社会功能。伯尔曼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仪式正是为维护信仰的生命力服务。在法律世界中,宪法不仅仅是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框架,更是超越现实的理想图景和自然法则,而宪法宣誓制度的仪式性正是沟通人们的现实世界与超验信仰之间的桥梁,让参与者与旁观者都从心理上产生法治“共鸣”。通过宪法宣誓制度,将宪法权威和正当性上升为一种信仰,将法治信仰植入人们的心中,并逐步弥散至全社会。
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公职人员与普通公民的法治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心理和思想层面,而真正的法治需要宪法权威的树立和法治信仰的培养,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和践行是第一步,但却是极为重要的一步。(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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