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社会存在物”
人是“社会存在物”是马克思对“人为何物”的本质规定所在,它前承费尔巴哈对人的类的规定性,后启马克思的“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思想,因此具有承上启下的过渡性。
《手稿》中,马克思确立了人的社会存在方式或者说确立了社会对人的本体论地位。“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通过三个“只有在社会中”的论断,马克思对“社会”的基本内涵或者说对社会的本质作了明确的界定,即“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这里的“社会”在本体论的意义上实现了人、自然、社会的内在贯通。
社会是人特有的存在方式,人的“社会”不同于动物的“种群”,“社会的活动”也并非意指“共同的活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是将专属于人的“社会”与本能的直接的动物的“种群”区分开来,强调社会对人的本质的、基础的、为人所专属的规定性。不管是否采取与他人直接交往的“共同的”或者“种群”的形式,人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的活动,“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进行直接联系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可见,社会的活动并非仅仅指直接通过和别人的实际交往所表现出来的那种共同的活动,人在自我的个人活动中也能够体现出人的社会的本质之所在。正如马克思所言,即使“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
人是社会存在物,但人是特殊的社会存在物。马克思指出:“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正如他在现实中既作为对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的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强调指出:“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这为我们正确地理解人与社会的关系作出了基本的规定。如同费希特指出的,“人注定是过社会生活的;他应该过社会生活;如果他与世隔绝,离群索居,他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完善的人”。因此,需要特别明确的是,人与社会是相互规定、相互生成的。就是说,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并不是单线地被社会所规定,人是社会的人,反过来,人也重构并建构着属于自己的社会,社会也是人的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
综上,人就是通过自由自觉的对象性劳动融入自然又走出自然、实现自我的社会存在物。
(作者:王虎学,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