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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一论述,是我们党对基本经济制度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体现了我们党对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化。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第一次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七大提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对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丰富和发展,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从宏观层面来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不同形式的合资、合作经济;从微观层面来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我们通常所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是从微观层面来讲的,是指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一种组织形式。具体来说,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是从国有企业改革中催生和发展起来的。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之一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而股份制是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主要形式。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通过引进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促进了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在产权结构多元化即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指出的是,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的表现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制企业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同性质的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并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只有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参股形成的股份制企业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最大优势就是汇集了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特长,通过联合投资和联合经营,既扩大了资本实力,又激活了经营机制,是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和提升竞争力的有效组织形式。一方面,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提供了一条有效出路,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为民间资本和外资全面参与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有效途径,有利于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优势,优化资本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决定》提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些举措,必将进一步激发各种所有制的活力和创造力,有力地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