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面对经营失败,“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将会有破产的权利。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集意见,这一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立刻引发了社会关注。个人破产是“老赖”的“避债天堂”吗?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哪些需要完善?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王 玥
嘉 宾: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贺 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阮传胜(上海信息与法律协会理事、教授)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与深圳特区拥有的特区立法权直接相关
主持人:个人破产制度为何选择在深圳“破冰”?全国推行是否可行?
贺丹:个人破产地方立法得以率先在深圳启动,与深圳特区拥有的特区立法权直接相关。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深圳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了一系列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规则,为之后的全国性立法积累了经验。此次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仍然是深圳对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先行先试”作用的发挥。如果这一制度在深圳出台并顺利运行,总结经验后,当然可以全国推行。
此外,深圳在破产法的地方立法与法律实施方面的丰富经验也是此次“破冰”的重要背景。1994年,深圳便制定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适用于经济特区内的企业破产。深圳地区法院自上世纪80年代起至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受理过一大批在国内外颇有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为破产法的实施与完善贡献了大量法律智慧。
陈夏红: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跟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所享有的特区立法权密不可分。深圳作为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之一,在破产地方立法和司法方面,起步很早,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尤其又有特区立法权这一“尚方宝剑”,较之其他地方有明显的优势。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受惠于各个领域的“地方试点+全国推行”模式,这种路径依赖也让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具有正当性。
但需要注意,个人破产法的地方化容易导致各种问题。个人破产法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救济程序,会不会刺激其他地方的债务人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规划并寻求“破产移民”?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既可能会消解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利于全国性营商环境的改善。即便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可以解决立法权问题,但并不能消除破产法地方化可能会带来的潜在困境。因此,深圳个人破产制度落地确实需要周密谋划,既能够鼓励和促进个人破产的落地,也能够尽早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全国化。
阮传胜:深圳是国内最具备创业激情与创新活力的经济特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个人破产制度可最大限度地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继续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这是个人破产制度选择在深圳先行先试的缘由。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破冰”,可以为其在全国推行进行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