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一家企业,需要什么?土地、资本、劳动力。
后来,知识经济兴起,技术成为一种生产要素,“技术入股”风靡一时。
前不久,中央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的范围,成为比肩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的“第五要素”。
当“数据入股”成为现实,这是否昭示着一种崭新经济形式即将到来?
后来者居上
作为新时代的重要资源,数据成为生产要素之一,是必然的历史进程。
生产要素,亦即人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主要资源,是财富创造的基础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一个时代的生产力水平,突出表现为一个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
农业经济时代,土地和劳动力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说:“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18世纪60年代,英国以发明纺织机和蒸汽机拉开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序幕,此后机械化不断发展。作为物质资本的机器设备,成为当时经济发展的第一生产要素。
19世纪60年代后期,电力和内燃机的出现带来了第二次工业革命。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随着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强化,成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20世纪40年代后期,以原子能技术、航天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开始,以信息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和海洋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成为日益重要的生产要素。
20世纪80年代开始,数字革命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渐兴起并蓬勃发展。当前,以云计算、移动物联网、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席卷全球。作为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的“原料”和加工对象,作为网络经济的基础,数据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数据的生产、加工、传输流动和利用,不仅使自身发展成为一个庞大产业,还推动了各个领域的深度变革。
从生产力的层面来说,数据作为经济发展的黏合剂和催化剂,能够赋予其他生产要素更多的能量,其对生产力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将超过其他几个生产要素。通过颠覆性地改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以数据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英国《经济学人》评论称:“对本世纪来说,数据就像上个世纪的石油一样,是增长和变革的动力。数据的流动创造新的基础设施、新商业、新垄断、新政治,以及更关键的新经济。”
就我国情况来看,数字经济走在了前列,数据相关技术与应用大多处于并跑甚至领跑的位置。目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1/3,这表明数字经济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富有生机活力的新业态。因此,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的范畴,正式明确数据要素在生产、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我国来说,已是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数据“入股”
数据要素进一步市场化,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分配问题。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中央明确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无疑将激励数据的生产加工、传输流动和有效配置利用。
市场经济中,各生产要素在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取决于其对于经济增长与发展的重要性和贡献度。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越来越关键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经营活动,对商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数据所有者可以凭借数据所有权、所拥有数据的类别及重要程度而获得一定的回报。
实践中,数据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典型表现就是“数据入股”。企业的资本结构以股权结构体现,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股权化的同时,数据要素也可以股权化,以股权结构来表示要素的所有权。要素所有权的收益,则体现在按股权结构分配企业利润上。企业的股权结构以资本为单位,数据要素可以按贡献折算成资本份额,相应的回报就是数据要素所有者的收入。
当然,“数据入股”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具体的分配过程中,必须考虑数据价值产生过程的复杂性。数据内容、采集、存储、管理和分析是数据发挥作用的五个方面。数据内容是数据的本质,数据采集、存储、管理和分析则是数据产生效益的保障,这五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在这些环节中,存在多个参与者,每个参与者都对数据价值作出了贡献。因此,在收入分配时,需要同时兼顾。
对数据采集、存储技术和分析技术所有者的分配,可以参照技术要素分配的方式,如技术咨询、技术入股、专利收益等。然而,对数据内容所有者的分配,目前还缺乏参照,需要率先探索。对此,应鼓励各类基于数据资源、内容使用、数据链接、数据存储等的商业模式的发展,通过探索商业场景的多元化,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分配方案,促进数据生产要素的高效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数据都可以参与收入分配,应该根据其特征进行合理分类。比如,按照“敏感性”特征,如果属于涉及诸如国家安全的敏感数据,要加强保护,甚至限制其参与收入分配。数据无人可以独占,但却可以创造巨大效益。数据总体上属于国家战略性资源,最终要为国家发展服务,为人民福祉服务。因而,国家应该对数据保持一定程度的控制权,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确保数据被合理、安全地使用和配置。
先确权,再交易
充分市场化的数据要素,不但能够参与分配,还应该自由交易。
《意见》第六部分“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从“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三个方面,阐述了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具体措施。
一个完善的数据交易市场,关键在于权责明晰、流转有序。这就必须进一步厘清数据权属问题。
按照主体,数据可以划分为个人、政府和商业数据。个人数据因为与个人相关,所以包括了人格权和财产权;政府数据通常被看作是公共资源,公众享有知情权、访问权和使用权;商业数据则包含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机密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数据权利内容会随着应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形成新的数据权属,因此,事先确定其权利归属比较困难。
对此,可以参考国际上对于数据权利界定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遵循“以人格权保护为首要前提、以数据价值贡献为重要依据、个人权益保护和商业发展利益相辅相成”三条原则,分类确定数据的权属。明确了数据权属,数据的高效、自由交易就有了坚实基础。
当前,各地政府建设了一些大数据交易中心,以阿里云、浪潮等为代表的企业也主导建立了大数据交易平台,其中,后者的数据交易量约占总量的80%。但是,各数据交易市场还相对独立,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同时,我国的数据交易体系尚不健全,例如,缺乏统一的交易规范体系,交易主体准入制度尚未建立,交易过程缺乏评价标准,交易收益缺乏监督追溯机制,等等。
未来,数据交易市场应在国家主导下形成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通过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实现各数据交易市场之间数据流动与资源整合。在此过程中,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提升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水平,引导各行业企业积极参与数据市场交易,扩大数据要素市场规模。比如,不同行业可以成立相应的行业数据协会,政府可以对各行业数据协会的交流进行必要的监管等。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