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赋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权,以高水平对外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
海南自贸港建设,其实质是赋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海南全方位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通过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
一是法律保障方面,《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立法,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为特殊经济功能区域进行立法,以法律形式为自由贸易港的制度与政策体系提供制度保障,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的自贸试验区立法层级不高、制度创新脆片化、改革创新的系统集成性不够的问题,将大大增强整体改革的协调性,提高改革创新的整体效益。
二是制度管理方面,探索制度型开放是自由港建设的重点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将在一系列涉及市场运行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方面进行先行先试,尤其是在市场准入制度、竞争中立制度、公平开放制度、新兴产业开放与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以及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开放条件下的财政税收制度等,以及在商品、资金、人员、技术、服务、信息等要素的国际自由流动方面进行先行先试探索。同时在监管模式、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大力度的改革创新。在海关监管方面,一线放开,不用申报,进出口货物与境外完全融合,在区内完全自由流动,货物集拼中转也是最大限度简化手续,保证了货物的自由流动。在服务贸易方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破除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在新兴产业监管方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投资方面,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实施极简审批,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制度。在人力资源方面,实行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主要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
三是治理体系建设方面,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方案》通过专门的立法对自由贸易港内的一些功能园区或专门机构授予法定机构地位,采用类似公司化管理模式,使法定机构的治理机制更具灵活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如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普遍采用法定机构进行自由港治理。这说明《方案》充分借鉴了国际自由贸易港经营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
【作者: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自贸区综合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符正平。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1+N’模式的制度创新及实现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号:18VSJ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