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欧洲国家推出单边数字服务税
2018年3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两项提案,提出就数字化业务活动征税的新方式。欧盟的提案侧重于两步法:短期解决方案——关于对提供某些数字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共同制度指令(DST)和长期解决方案——关于制定对重大数字化业务存在征收公司税规则的指令(SDP)。DST提案基于总收入(即营业额)缴税,且在欧盟各成员国采用3%的统一税率,而重大数字化业务存在提案侧重于数字化常设机构(PE)这一新概念以及修订后的利润归属规则。按照欧盟委员会的观点,根据“显著数字存在”原则及“显著经济活动”的判断标准,价值产生国有权对一定规模数字型企业征收“数字所得税”。“显著数字存在”原则决定了欧盟成员国是否有权对境外数字型企业征收“数字所得税”,而“显著经济活动”的判断标准决定了何种所得将被纳入“数字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019年,欧盟的一些成员国,如爱尔兰、芬兰等对数字服务税持反对意见。因为这些国家本身就是通过低税率来吸引跨国科技企业入驻,并因其巨额业务和销售利润而受益。此外,对于如何定义企业营收中的“数字服务”内容,欧盟各个成员国也无法达成一致。欧盟的数字服务税提案被搁置后,法国、英国等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实行了单边的税收行动;挪威、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国也表达了征收数字服务税等的意图。可以发现,此类数字服务税基于欧盟此前的提案,对征收对象设置了一定的全球收入与国内收入门槛,且在数字服务的具体范围、相关税率等做出了相关规定。此外,大部分国家提出,若未来经合组织达成了全球数字服务税协议,则以经合组织的相关规则为准。
2020年4月1日,英国正式对数字服务(例如搜索和广告)的收入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该税将适用于全球销售额超过5亿英镑且至少有2500万英镑来自英国用户的公司。此前,法国已成为在欧洲地区第一个实施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具体来看,根据原先相关税制规则,大型数字平台只需在其欧盟总部所在地一次性交税。法国认为,该征税制度长期存在漏洞。2019年6月24日,法国总统马克龙签署了DST法案,追溯于2019年1月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其征收对象是全球数字服务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法国对应税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公司;税率设定为3%;税基是数字企业三个领域的收入:平台的中介服务收入和个人数据营销收入等。可见,法国数字服务税主要针对谷歌(Google)、苹果(Apple)、脸书(Facebook)和亚马逊(Amazon)等互联网巨头企业,也被称为GAFA税。因此,美国政界、商界始终对数字服务税持坚决反对的态度。2019年7月,法国和美国在G7峰会上就数字服务税收达成妥协,法国将向公司偿还该国征收的税款和经合组织正在制定的计划机制所征税款之间的差额。2019年12月,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USTR)正式发布针对法国数字服务税的301调查报告,认为:1.根据其结构和操作方式来看,法国DST法案歧视美国数字公司;2.法国DST的追溯期不合常规,与现行的税法不符;3.法国DST法案针对营业总收入而非实际收入所得征税违反了现行的税收原则,并给相关美国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额外负担;4.法国DST对于与法国境内没有关系的业务收入征税,违反了现行的国际税收原则,对相关美国公司来说负担尤其沉重;5.法国DST向一小部分数字公司征税,违反了“反对针对数字经济的特殊的不利税收待遇”的国际税收原则。2020年1月,法国同意暂停数字服务税征收直到2020年12月,以换取美国同意暂缓对法国商品征收报复性关税的做法。
(作者:惠志斌,系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