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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说,公积金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安居梦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是一项保障性民生基金。因此,无论何时,公积金政策改进调整的方向,都应该是更加便民、利民、惠民。
对于民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应进一步完善公积金贷款普惠机制。
公积金贷款体现了公积金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公民享有基本住房权利的体现,也是公积金资金池贡献者应有的回报。而资金的有限性以及社会公平性的要求,决定了公积金的深度支持应仅限定于基本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对基本住房贷款额度的支持,不宜设置特定门槛。
具体而言,对基本住房的支持前提和支持深度,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以家庭及直系亲属收入确定支付能力准入标准;基于市场房价与基本住房,统一贷款额度标准;统一基本住房贷款低利率优惠政策。在资金紧张时,可依据职工公积金缴存年限,逐步提高贷款额度,直至达到基本住房贷款额度。
对于非基本住房消费,公积金可给予适当的金融支持。
由于每户家庭及其收入状况存在很大差别,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居住偏好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住房实际需求水平偏离基本住房将是一种常态。
公积金对非基本住房部分的金融支持,应主要体现在贷款利率上。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对于非基本住房消费部分可给予一定贷款额度和利率优惠,同时提供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服务。但是,在资金紧张时,则需取消对于非基本住房部分的贷款额度。
对于住房困难人群,公积金应完善特惠机制。
对长期只缴不贷或贷款人群中还款能力脆弱的人群,应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盈利对冲系统内人群所需补贴,突出制度的特惠机制。
同时,可以与住房保障体系对接,实现公积金与其他公共住房政策体系各项优惠政策叠加。
例如,对支付能力弱的低收入人群,公积金可提取用于租房,可将公积金与共有产权房政策相结合等;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缴存人群,可将公积金贷款政策与限价房政策、购房补贴政策、首付款补贴政策等相结合,加大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支持力度。
此外,还可以依据住房租赁市场发育程度,针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租房群体出现的支付困难,提供低息的公积金租金贷服务。
(作者单位: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