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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的法治化建设,即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问题。从宏观层面来看,法治是一个由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或方面有机组合而成的综合性制度治理体系。因此,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法治化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改进和突破。
充分利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能,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环境立法,以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在保证宪法和环境法律在本地方的实施,以及帮助各地因地制宜自主解决本地方的环境保护事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但大多表现为一些原则性或系统性的规定,不仅缺乏对不同污染领域的有效针对性,而且对各相关环保部门具体职责和权限的设定也较为模糊,由此难免会导致工作中出现越权抢权或互相扯皮现象。因此,我省在地方性环境立法方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应是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料污染等不同的污染领域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和规章,并同时对各环保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和细化。另外,要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予以进一步的强化和完善,以充分发挥其在优化工业布局、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环境执法制度建设,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一是完善对环境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切实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二是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责任制度,不仅要对在具体执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而且还要进一步扩大政府的责任范围,把那些不严格执行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的范围。三是强化环境执法社会监督制度,把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公民团体和个人监督等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都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使之在保障和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改进环境诉讼的体制机制,探索和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提高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能力。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生态环境,不仅可以弥补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也有利于对环境侵害进行有效的救济和补偿。我国当前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手段主要表现为对环境侵害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诉讼机制。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能力,今后应重点完善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方面,针对我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可考虑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立专门负责环境案件的起诉和审判部门,以形成专门、便捷、高效的环境案件诉讼机制。另一方面,探索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守法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和违法监督意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要靠政府和社会“两条腿”走路,在社会层面重点是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意识。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守法教育活动,例如,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环保知识培训,在单位和社区开展环保普法活动,在各类教育机构开设环保课程,等等。只有社会公众都牢固树立了环保守法意识,并勇于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才会有切实保障。 (执笔: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