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吴 斌
新闻背景
近日,一家号称“信托系余额宝”的网站上打出了“100元买信托”的广告语,信托计划被拆分为100元/份起投,最少认购1份,预期年收益率高达8%到12%,投资期限12-36个月。
投资者以近乎团购的方式,只需100元钱,就可以购买原本门槛高达100万元的信托产品,这是行业创新还是违规呢?
突破信托100万元“硬门槛”
我国在引入信托制度时,主要是运用信托制度发挥其财产管理和融资职能,因此在我国,信托主要以金融信托为主,集中表现为资金信托业务。根据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供相关财产证明,例如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或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或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该办法首次引入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提高了委托人资金规模限制的门槛,为受托人识别投资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依据,同时信托产品风险承担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无法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根据合格投资者制度应避免引入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而对于“信托系余额宝”来说,实际投资人往往是普通投资者,并不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有100万元才能投资信托产品,这是最基本的理念,不允许以‘凑份子’的形式购买信托产品。”不过这家网站的负责人则认为:“我们有一个普惠金融的理念,是把大家的钱聚集起来,达到百万级门槛后,再以单一身份去申购信托产品,让普通民众享受到信托产品的高收益。”
“凑份子”违反独立性原则
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体现了信托制度的精髓,该原则明确要求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各方的固有财产,仅遵循信托目的独立运作。按照该原则,信托公司的管理权与受益人的受益权分离,以求最大化消解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来说,其“集合”究竟是指多份信托合同的集合还是指信托资金的集合一直未有定论,但其本质上应是对信托资金的集合运用,即在信托公司与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关系的信托文件中约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对每一个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是集合运用的前提,而集合运用又必然要求将全部集合信托计划资金放在一个账户里。
如果信托公司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放在一个账户里,就无法保证每一个委托人资金独立。从这一点看,“凑份子”式的团购信托的操作模式违背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与信托制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代持人”若破产影响投资人利益
根据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使得信托利益可免于受益人之债权人的追索,这就形成了有效的信托制度的债务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风险隔离机制。也就是说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不能以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债务为由对信托财产采取法律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三方中任何一方的破产都不影响信托关系的存续,不得将信托财产列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这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信托制度的风险隔离设计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信托关系的建立必须是三方,即委托人是为第三方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而非为其自身。但在我国信托业务中绝大多数是两方信托关系,委托人与受益人通常是同一主体,这就使得信托业务与券商委托理财业务毫无二致,使得信托制度本身的破产隔离机制优势因实际信托关系的限制而无法发挥。
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在团购信托投资模式中,运营网站的投资公司表示信托受益权最终由实际投资者享有,但由于信托合同签订双方为该投资公司与信托公司,实际投资者与该投资公司之间仅存在一份代理合同,实际投资者只持有信托合同的电子复印件,这种方式名为代理,本质上却是代持,是拆分受益权的行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这家投资公司发生破产,信托终止,其信托收益权应作为清算财产应用于清偿债务,那么实际投资者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在民间,信托“凑份子”的情况并不罕见,这证明普通民众对认购信托的需求非常强烈,但民间“凑份子”买信托的手续和协议很不正规,投资者面临巨大的风险。团购信托应是基于普惠金融理念而进行的创新,但其实际操作过程中确有一些不合法不合规之处。信托投资基金一定程度上即体现了普惠,其基金管理人选择较好成长性的信托产品为拟投项目,风险可控,投资门槛低至20万元,“信托系余额宝”可加以借鉴,在法律框架内设计产品。
相关链接
团购信托
实质是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源于英美法系,被誉为“普通法上的明珠”,其精髓在于转移并分割所有权。信托制度确立之初主要是民事信托,但当传统信托遇上“利润”之后,就衍生出了商业信托,受托机构开始以盈利为目的,公开以受托人的身份从事信托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信托又有了崭新形式——金融信托,证券、债券等成为了信托财产的主流,受托人主要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投资专家和融资中介。
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以委托人是否为单独个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及集合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共同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相对于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资金来源范围广泛,灵活性强。目前金融市场中多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由信托公司找到需要融资的项目,设立信托到市场上募集资金,委托人认可其资金运用方式后与其签订信托合同。对于团购信托来说,尽管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的是投资公司,但该信托计划的实际投资人为不特定的多个普通投资者,因此从实质上而言其仍属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