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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关收容教育制度的讨论成为社会热点。6月7日,北京举行了一场研讨会,江平、应松年、陈光中、樊崇义、杨立新等法学界大家和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40余位学者、律师参会。研讨会的气氛非常热烈,大家一致认为收容教育制度应该废止。
在学者和律师看来,收容教育制度存在四大问题。一是收容教育与我国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律不协调。收容教育实质上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199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确立,其具体规定由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予以明确。2005年,我国制定了立法法。这部宪法性法律提出了一个原则:“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收容教育与此项原则相悖。二是收容教育的存在已不合时宜。2013年我国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彰显了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权威的决心。但与劳教相似的收容教育却仍在执行,这与废止劳教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效果不相适应。三是收容教育的严厉性与规定的性质不符。在现有制度下,对卖淫嫖娼者可以先行政拘留15天,再给予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客观上,这比因犯罪而判处的某些刑罚还要严厉,惩罚过重,不成比例。更大的问题在于,收容教育的调查、决定、执行均在公安机关内部完成,不经法院审理就可以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显然违反法治精神。四是收容教育的运用会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冲击。有关收容教育的规定简单、粗疏,而且各地标准不统一。这就给随意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留下了空间。
记者认为,学者和律师们提出的这四个问题,除了第一个还有争议,其他三个都比较清楚。尤其是不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长期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可谓切中要害。最近社会公众议论纷纷,影视演员黄海波因嫖娼,在行政拘留15天后,又被处以收容教育6个月;而在2013年8月,上海几名法官集体嫖娼,仅被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演员嫖娼和法官嫖娼,究竟谁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为什么处罚差别这么大?虽然这两个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但公众的质疑也不是毫无道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申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并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已经提出过提案,希望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当然,一项制度的设立或者废止,需要经过严密的调查论证过程。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对社会关切及时做出回应,共同推动法治进步。
本报记者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