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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劣迹斑斑的教师,某一天忽然“善心”大发,转行做慈善,自办助学网站,募捐700多万元,但他却用募来的善款要挟那些渴望救助的年幼女生,对她们进行性侵。更有甚者,他还帮助一些无良老板以提供资助为名“买处”,而这种在“慈善”外衣包裹下的恶行,竟然长达9年之久。这是近日媒体披露的发生在广西百色的荒唐事。
对那些受害女生而言,这是一个现实版“披着羊皮的狼”的故事,而受骗上当者不只是那些受助女生,还有提供捐款的爱心人士、当地媒体、政府及社会人士。正是后者(尤其是媒体、政府人士)给当事者王杰披上了一张“羊皮”,从而使他的恶行畅行无阻。令人费解的是,即使后来已经有人识别出了他“狼”的本性,当地仍不愿意戳穿他的真面目。
近年来,以“慈善”之名而引起种种争议的事已经发生多起。今年初,云南“慈善妈妈”王某被指借慈善名义骗取政府项目支持,敛财数千万元;2012年,一个打着“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促进会”称号的机构被曝借慈善销售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更不应忘记的是,两年前的“郭美美事件”引起社会舆论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质疑声浪,正是人们出于对这个慈善领域金字招牌的商业化利用的担忧。
“百色助学网”事件发生后,人们纷纷追问,这样恶性的事件为何会发生,且持续长达9年时间?当然,这其中应当被追责的机构和部门有很多。首先,当地媒体未加详查,就冲当事人“公益助学”的名头,对其大加吹捧,这等于给其“伪慈善”发了通行证。其次,当地职能部门(包括民政、教育行政、公安等部门)对于王杰的行为并非没有察觉,但却懈怠职守,放弃监管,对其网开一面,一路绿灯。也许在这些部门看来,王杰和他的“百色助学网”已俨然成为当地的一张金色名片,不能自我污损。
然而,根本问题还不在于当地公权部门的怠政和懒政,我们也不能只是把视野局限于一个名叫王杰的人,局限于广西百色。事件是特殊的,问题是普遍的。实际上,从这起事件及其他类似事件可以透视出中国慈善制度的欠缺。中国人对于“慈善”的理解仍然停留在“献爱心”,也就是施与和被施与的关系。然而从法治的视角看,事情不应如此简单。慈善不应是无条件的、任意的,而应该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否则很容易被恶意利用。
笔者认为,对于慈善组织及慈善行为,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制度约束:慈善组织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民政部门)注册后才能成立和运作;管理者须经必要的资质认证(如有一定文化素质、品行端方、无违法等不良记录);从业者须经过一定的培训(如何尊重受助者的人格尊严、如何保持慈善行为的限度——不过度干预受助者的自由意志,不过度介入其生活);慈善组织应就每年的活动提交年度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则有权力及责任对慈善组织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慈善组织作为社团法人,应定期接受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尤其是捐助者)公开;慈善捐款除了维持慈善组织必要的行政成本外,须一律用于慈善目的,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商业化经营。最关键的是,慈善组织不得营利。
慈善是一个社会最为珍贵的道德资源,也是社会良性的自治机制,具有巨大的制度和文化意义。但是这种资源又是稀缺的,如果不善加利用,就会导致这种资源的过度透支,难以为继。慈善犹如天使,但须得到阳光的照耀与呵护,如果阳光被遮蔽,黑暗就会降临,天使就会退却,恶魔就会登场。而法律就是这种阳光。(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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