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一系列新观点,做出了新的战略部署。
社会转型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城市逐步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以基层地区管理为辅的社会管理体制。国家通过单位这一组织形式管理职工,通过街道、居委会管理社会闲散人员、民政救济和社会优抚对象等,从而实现对城市全体社会成员的控制和整合,达到社会稳定和巩固政权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单位制”对于当时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运作,对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对于整个社会秩序的整合,发挥了重要的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迁,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单位制”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给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一方面,社会管理出现了空位现象。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户籍制度逐步松动,旧的劳动用工制度被打破,社会流动速度明显加快,大量人员逐渐游离于原有单位系统之外,成为所谓“体制外人员”。体制外人员的主要活动大都在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调控范围之外。这种管不到也管不住的现象,成为社会管理的“盲点”。另一方面,社会管理职能却出现了缺位的现象。面对社会成员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和大量体制外人员的形成,政府不能再用过去高度集中的权力体制管理社会事务和控制社会成员。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组织体系发育不成熟,难以全面承担中介和管理职能。这一矛盾的结果,造成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出现“真空”现象,即政府不应继续承担但社会又无力接纳这些职能,因而很容易出现社会无序乃至混乱现象,导致社会管理危机。
单位制的瓦解,必然要求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创新社会治理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创新社会治理,必须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
第一,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不少民间组织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必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特别是要厘清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行政机关要将适合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要去除行政色彩,真正回归民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要“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
第二,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扮演着全能型政府的角色,承揽了许多不应该承担也承担不好的职能。面对大量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需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把社会微观治理和服务的一些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就必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来承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第三,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在沟通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弥补政府和市场的缺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第三只手”的作用。相较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而言,我国社会服务领域的改革进展则相对缓慢。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出现许多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是政府和市场都不可能全部解决或解决不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大力发展志愿组织。
第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尤其是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现在,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比较完善,许多原来由政府管理的事情转由它们自律管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将逐步从大量具体、琐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由此出现一个“缺位”的问题,而建立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就是解决政府缺位问题的有效形式。
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面对大量而复杂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我们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第一,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大量和频发的社会矛盾中,一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实施往往成为触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重大决策,包括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改革改制方案、社会管理措施以及建设规划的出台;重大项目,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影响大、涉众广、情况复杂的大型活动等三大领域引发的社会矛盾呈高发态势。为此,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强调,“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公众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凡是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或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项要暂缓出台或不出台,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
第二,建立顺畅有序的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一要建立顺畅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为各利益主体提供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使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正当的、规范的渠道进入公共决策过程中。从当前来讲,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利用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等,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二要建立有效的心理干预机制。建立心理干预机制,这是在我们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提出。通过心理干预,使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能够及时得到适当的心理援助,从而尽快摆脱心理危机。通过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防范和降低心理危机引发的社会风险。通过健全个人心理医疗服务体系,开展个人心理咨询、疏导、调节、治疗服务。通过开展专项社会关爱行动,对精神病人、艾滋病人、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进行专业心理疏导和矫治,帮助他们回归社会。三要完善矛盾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社会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从当前来讲,尤其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四要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在当前,尤其要解决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工资、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作者系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