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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其实已经是充分考虑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向劳动者倾斜了,不宜再指责立法不公
据媒体近日报道,深圳某厂女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晕倒,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经家属一再要求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后死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为此深圳市社保局未认定该女工为工伤,家属诉至法院后,一审败诉。
对此事件,大多数网友都认为法律规定不合理,难道因为要认定工伤,就要求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吗?的确,网友的质疑有一定的道理,任何一个家属在抢救自己亲人的时候,一定都是要求医生全力以赴,不可能做到那么理智,还会想到抢救超时算不算工伤的问题。然而,法律为什么会有这么一个看上去似乎很冷酷的规定呢?
其实,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早在几年前就有过类似的情况,也引发了人们对“48小时”这一规定的广泛批评,很多人主张“这样的恶法应该废除”,但结果是这一规定始终岿然不动,为什么?不是说立法者在与民意作对,而是说这样规定有其合理性。
首先,我们先看看什么叫“工伤”,不用那些晦涩的法律用语,只是顾名思义大概也能明白,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而受到的身体损害。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受伤是工伤;工人在工作时发生意外是工伤,即使是公职人员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小心滑倒受伤也是工伤。我国法律中关于工伤的范围还不仅仅指职工工作时发生的意外,还包括了职工在上下班的路上遇到的意外伤害。所以,客观地讲,法律有关工伤的规定还是合理的。
然而,这里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就像深圳这位女工一样。这里的问题在于她的疾病是不是由于工作造成的,如果是职业病,那无疑是工伤的范围;如果不是职业病,就很难说是工伤了。人的身体有疾病,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病,只是有的发生在工作期间,有的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不能说发生在工作期间就是工伤。但有关工伤方面的立法,其初衷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的,所以法律规定,即使不是职业病,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算工伤。
所以,立法其实已经是充分考虑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向劳动者倾斜了,不宜再指责立法不公。只是这里还有一个时间问题,有人认为48小时的规定太短了,以现在的科学技术,抢救超过48小时很普遍。究竟抢救多少小时无效死亡算工伤才是合理的,这个问题可能不是立法者能回答的,大概需要医学专业人士给出一个符合医学科学的答案。但是无论是48小时、72小时,还是96小时,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也就依然会出现立法不公平的质疑声。所以,我们依然无法让立法达到人人满意的最佳境界。也正因如此,虽然这一立法饱受质疑,但始终无法撼动。
排除立法对抢救时间的规定,深圳女工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事件还有一个问题也是网友质疑的理由。这名女工在抢救的48小时以内被医生说已经脑死亡了,但家属坚持继续抢救,于是超过了48小时。这涉及了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那就是死亡标准,现在很多医学专家认为脑死亡是人死亡的标准,但我们国家的法律采用的是综合性的标准,也就是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反射机能停止等。而在现实中,医生认定的死亡时间在法律上很重要。
因为在大多数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对死亡时间的要求没那么严格,所以人们讨论得也不多,但在深圳女工这个案子上,死亡时间就显得很重要了,人们也就更加关心对死亡标准的认定。我们国家的法律要不要把死亡的标准根据医学的发展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一些呢?显然是很有必要的。而在这个问题上法律专家可能使不上劲了,还是医学专家最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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