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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利益无小事”,财产权、人身权受侵害也绝不是小事,畅通赔偿程序,细化损害赔偿规则,加大权利救济力度,实是法治发展的必由之选
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法院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此外,《解释》还首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
说到司法赔偿,我们的第一反应当是“呼格案”、“陈满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等刑事冤狱。2010年,河南“赵作海案”,羁押11年后获赔65万。2013年,浙江“张氏叔侄案”,两申请人分别获赔110万(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2014年,广东“徐辉案”,获赔157万(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2016年5月,蒙冤入狱长达23年的陈满获赔27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从中不难看出,刑事司法赔偿的特点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从无到有,以及赔偿总额的不断攀升。
但显然,不只是刑事司法领域才会发生错案,民事、行政诉讼同样存在错案。所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才会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这类案件通常被称为“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其实早在2000年,最高法就曾颁行过《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最高法又公布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新增了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应当恢复执行而不予恢复等违法行为,明确人民法院撤销原违法裁决的权力,对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进行了有力的补充。
不过,这两份司法解释赖以存在的上位法依据近年来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国家赔偿法》已于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也在2012年进行了重大修订。《行政诉讼法》则是在2014年11月进行了大修。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法律发生了变化,司法解释自然要因应这种变化。
除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环境的变化也不少。国家赔偿制度体现的就是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发达程度。在法制虚无的年代,暴力机关错杀了公民,也不会产生“赔偿”。在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法律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因司法人员的错误甚至违法而致损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命权和自由权是最为人所珍视的权利。刑事司法赔偿的背后,通常有冤案苦主被非法剥夺生命或自由的悲情。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对应的,则主要是财产权,以及部分人身权。与失去生命或失去自由所引发的司法赔偿相比,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显得并没有那么严重,也没有那么引人注目。但“群众利益无小事”,财产权、人身权受侵害也绝不是小事,畅通赔偿程序,细化损害赔偿规则,加大权利救济力度,实是法治发展的必由之选。(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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