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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赔偿渠道 规范范围标准 完善人权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申厅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www.workercn.cn2016-01-08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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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申厅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司法解释》起草、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答: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阶段。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对刑事赔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作出了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赔偿工作的重要使命。

  刑事赔偿事关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贯彻落实,事关受公权力机关侵害的权利获得有效救济,事关国家机关违法行权的及时纠正,事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信心的重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赔偿案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故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错案的同时,应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0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施行,该决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诸多修改。其中,刑事赔偿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和共同赔偿,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将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修改为违法刑事拘留赔偿、错误逮捕赔偿修改为无罪逮捕赔偿,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和利息的赔偿,明确了违法不作为赔偿等。本次立法修改体现了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确立正当赔偿程序以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立法修改的精神,形成统一和较为完善的国家赔偿法律体系、明确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统一刑事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整合个案答复的基础上,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国家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起草制定了《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一共23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界定刑事赔偿内涵、明确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明确侵犯财产权的情形、明确特定情形下逾期申请赔偿的受理、明确违法刑事拘留和再审无罪赔偿的范围、明确免责条款适用、明确赔偿法律关系主体、合理确定赔偿标准、规范赔偿金计算的时间标准、明确赔偿决定效力等。

  问:制定《司法解释》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

  一是遵循依法解释原则。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起草工作,确保《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修法宗旨和规范目的。

  二是强调权利救济原则。《司法解释》注重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在诸多条款的设计上,突出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规范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严格限制国家免责条款的适用。

  三是坚持谦抑原则(权力尊重原则)。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尊重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空间,注意吸收各机关相关规定、个案答复中的合理内容,并充分考虑各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原则。《司法解释》吸纳了既往刑事赔偿法律适用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将合理的相关规定和个案答复上升为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在条文设计上,考虑方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五是坚持稳妥性原则。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对轻罪重判赔偿、超期羁押赔偿、共同侵权赔偿、多因一果的赔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赔偿以及违法强制治疗赔偿等内容曾进行调研论证,最终因问题复杂尚需深入研究,删除了相关条文,以确保《司法解释》规定内容的稳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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