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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办法》不仅提出“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而且明确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几种情形。
一段时期内,谈及信访,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曾有恐惧症。恐惧的原因有多种,部分是因为很多信访问题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但更多是因为信访问题妥善解决与否事关职务的升迁。于是,为了解决信访问题疲于奔命的有之,拦访截访的有之,甚至于有的地方到上级部门花钱“销号”,滋生了腐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一顶层设计,配合一系列具体制度的出台,使信访迈上更加科学合理的轨道。随之,基层干部的压力也得以减轻,不仅能更大程度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信访诉求,还能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谋发展。
信访工作理念的转变,并不意味着信访工作的责任轻了,更不意味着可以降低对信访的重视程度。《办法》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意即提醒各级党政机关和干部时刻将信访责任扛在肩上。《办法》还特别强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也就是说,虽然没有了“一票否决”,但责任意识一点都不能放松,否则,不仅可能被追责,甚至还会影响个人“前程”。
解决信访问题,只求结果是不对的,光有方法也是不够的,没有责任意识、担当精神肯定不行。对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党员干部而言,“强化责任担当”的要求,务必牢记在心。
牢记责任、勠力担当,不能只是说说而已,应当体现在积极作为上。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办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这,应当是《办法》加强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旨归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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