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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公平,保障考生具有平等竞争的机会,不仅关涉考生的个人命运,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近些年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的“舞弊门”,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受暴利驱动,组织考试作弊活动愈发猖獗,甚至形成了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
为了给考生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2015年8月29日公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和帮助组织作弊行为。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如何认定?
我国历来是考试大国,各种考试过多、过滥,已经为社会各界所普遍诟病,大大小小、种类繁多的考试理应被区别对待。《刑法修正案(九)》即将打击舞弊的考试范围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这里的国家考试可以理解为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部门组织的公开面向全社会或某类特定社会成员的考试。国家级考试具有公平性强、公信力高、涉及面广等特征。国家考试的形态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国家资格考试、国家水平考试。国家考试是一个大概念,种类数量繁多。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增设过程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原“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的规定,就因为范围过大而被进一步限定,修改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但是具体范围仍不十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上述考试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实践中,对于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一般也不存在争议。争议较多的是国家资格考试(如国家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等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国家水平考试(如外语水平考试、普通话测试、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等)。目前,国务院下属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中设立的考试,有的虽然也是全国统一考试,但并非法律设立。甚至不排除某些国家机关自己滥设考试,或者默许、纵容甚至配合某些社会组织设置考试的情况存在,这在资格考试中尤为突出。对此,必须严格要求,即国家行政机关只能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纳入许可领域的职业和社会活动领域设定资格考试。一些职业准入性考试将尽量由协会等组织。而国家水平考试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服务,国家也应当逐步从社会考试中退出,允许社会力量来组织这种类型的考试。目前,根据一般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除了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还包括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等。对此,仍然需要相应的解释,以更明确地划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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