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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立法解读
张冬霞 马民鹏
//www.workercn.cn2015-12-08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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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组织作弊?

  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何为帮助他人组织作弊?

  帮助他人组织作弊即在明知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的前提下,仍提供帮助。帮助的手段即客观表现是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这在本质上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一种帮助行为。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帮助行为即使不单独规定,也不会造成处罚上的困难。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其提升为实行行为,直接依照组织作弊的规定处罚,体现了从严惩治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立法意图。

  这主要考虑到考试作弊已经从单打独斗变为团伙预谋作案,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已趋常态化。尽管作弊行动的组织者领导、策划、指挥、协调整个作弊活动,但作弊团伙的其他参与者、帮助者对整个作弊计划的完成亦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为他人的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无线耳机”、“考试作弊器”等作弊设备(这是一种最为常见、典型的帮助行为,目前的作弊器材更是完整覆盖了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租房、租车以安放无线发射器等作弊工具;发放资料以协助招募人员;利用窃照器材、通讯工具传递考试内容(可以是受收买、拉拢的监考人员在开考后偷拍试题传出考场,也可以是舞弊人员报名参加考试趁机偷拍试题的)、获取传递试题答案的等等。上述行为虽然仅起帮助作用,但却是整个作弊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作用已不是一般共犯的帮助行为可比拟,若一律以从犯论处,会导致刑罚畸轻、罚不当罪、打击不力的结果,所以有必要和组织作弊犯罪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幅度。

  从总体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增设,扩大了处罚范围,强化了处罚力度。不仅处罚组织作弊行为,而且处罚各种形式的帮助组织作弊行为,不仅处罚组织作弊的无业人员,还处罚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往,对于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使用者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但上述两个罪名当时的法定最高刑分别是3年和2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将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的最高刑规定为7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作者张冬霞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民鹏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行政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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