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和专业发展是教师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此次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要内容。只有提升幼儿园教师待遇,充分促进其专业发展,才能真正增加幼儿园教师职业吸引力,推进整个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幼师权益保障是学前教育立法重中之重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要真正实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高素质专业化的幼儿园教师队伍不可或缺。但从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仍显滞后,数量尚不充足,结构仍不合理,整体素质和科学保教能力还有待提高,专业化水平还难以适应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期望。
这些困难背后凸显出当前幼儿园教师职业吸引力不足的现实问题,而这一问题归根结底是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障所引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学术交流、职称评定、获取报酬与休假、参与管理、参加进修等权利,但从幼儿园教师的现状来看,教师待遇不仅整体偏低,部分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园教师,甚至在劳动关系认定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都难以获得保障。此外,由于编制不足,当前幼儿园中还存在较严重的“同工不同酬”问题,而非在编教师与民办园教师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权益也存在保障不力的问题,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专业发展的积极性。
因此,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权益应成为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要内容。
待遇提升是幼师权益保障的核心,需立法强力维护
只有做好“保待遇”,让教师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才能进一步提门槛、提要求,支持教师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因此,待遇提升是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的核心,需要立法强力维护。
首先,应立法保障幼儿园教师的总体待遇水平。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仅与国家公务员存在较大差距,与中小学教师也存在一定差距。偏低的教师待遇严重影响师范生职业选择,造成优秀生源不愿报考学前教育专业,不愿从事幼儿园教师工作。部分幼儿园在师资紧缺的情况下,不断降低教师招聘门槛,严重影响园所质量。
同时,偏低的教师待遇也拉低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地位,使其工作价值得不到社会承认,更遑论专业发展。
因此,立法应要求国家制定公办园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核定教师编制,及时补充公办园教师,并将公办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体系。此外,在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落实的基础上,也应要求民办园参照当地公办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
其次,应立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劳动关系确认和社会保险足额缴纳权益。一些幼儿园不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不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这意味着教师在患病、失业、年老、生育等情况下将无法获得补偿和帮助。在教师与幼儿园发生劳动争议时极易造成园所推卸责任,使教师权益保障落空,严重影响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因此,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幼儿园要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在保障教师工资待遇的同时,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再其次,应立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同工同酬的权利。我国幼儿园教师缺编现象严重,公办园中还存在大量非在编教师,现有待遇水平与教师所属身份密切相关,编内外人员工资待遇差距明显。同工不同酬在事实上造成了教师群体内部的不公平,挫伤了低薪酬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并通过立法强调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幼儿园办园经费短缺问题,打破在编与非在编教师身份差距,并赋予幼儿园一定的自主权来统筹解决教师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