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发展是幼师质量提升内在要求,需立法大力支持
幼儿园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专业发展贯穿于整个职业生涯。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实践与反思,教师才能提升专业能力,从而应对幼儿教育对象及教育情境的复杂性。此外,从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现状来看,受限于较低的待遇,职业吸引力不足,幼儿园教师学历结构有待进一步提升。2019年仍有17.27%的专任教师为高中及高中阶段以下毕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仅占整个幼儿园专任教师的24.24%,亟须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在职培训来支持其专业发展。
作为幼儿园师资质量提升的内在要求,专业发展既是幼儿园教师的职责,也是其重要权利,可被看作是教师的“发展型待遇”,需要立法从制度上加以保障。
首先,应立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参加专业培训与学习的权利。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各类培训机会日益增多,但对部分民办园教师及公办园非在编教师而言,专业发展机会仍相对较少。此外,受限于资金、人员等因素,中西部农村地区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机会也相对不足。因此,一方面,立法应强调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为幼儿园教师提供更多的专业学习机会;另一方面,要增加财政投入,规范幼儿园办园经费使用,保障一定比例的培训经费开支,使教师参加培训与学习的权利得到落实。
其次,应立法保障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权利。职称评定作为教师专业能力评价的一种方式,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职称是教师专业水平的一种体现,关系到教师的职业尊严和职业荣誉感,也与教师待遇密切相关。截至2019年,我国幼儿园专任教师中仍有75.73%的教师未评职称,高级职称比例仅为0.83%,说明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教师在职称晋升方面面临着制度性困境。很长一时间,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缺乏独立标准和任职条件,不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因此,在学前教育立法中应强调制定符合学前教育专业特点与要求的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标准,并保障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作者单位:扬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