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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刑法对人权的保障日益重视
——第七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综述
//www.workercn.cn2015-12-09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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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认为,刑法既要保护社会又要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好像是符合我们说的中庸,或者是折中,或者是综合,或者是辩证;但是实际上对于辩证法,对于这种简单所谓的折中,我注意到在理论界是有批评的声音。从理论上来说我们是能接受的,但是具体到某一个法律制度中,有时候在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的人权之间是有特别矛盾一面的,我认为特别需要值得深入研究;如果是保障犯罪人的人权,那可能有些东西就要舍弃一些,对于公民的自由,甚至对于社会的公共安全就有冒险。另一方面,如果要保障公众的安全,就要把对社会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比方说针对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可能要做出一些特别的剥夺。

  俄罗斯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科米萨洛夫教授认为,在俄罗斯司法实践中会尽量避免死刑,但是现在因为恐怖袭击的频发,我们渐渐有着想要重拾死刑惩罚的建议,希望重启这样的惩罚来保护人权。

  马来西亚代表认为,我赞成人权防卫论,但是如何向社会解释我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来保全人的生命和权利?而如果一个人他剥夺了很多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我们如何对待他?看看最近法国的恐怖袭击事件,我们是不是应该把人权保护延伸到这种人身上?他们根本不顾大多数人的人权,我们还要保护他们的人权吗?

  哈萨克斯坦宪法委员会委员巴赫特巴耶夫认为,在2007年,根据我国宪法提出了一个修正案,当时总统决定死刑应该只限于恐怖主义行动,而且是只限于性质非常恶劣的犯罪。在20世纪初哈萨克斯坦死刑的名目超过50种,包括强奸、谋杀以及很多其他的罪名。现在经过修宪之后,死刑名目只有17种犯罪了,包括恐怖主义袭击。在2003年,我们的国家元首签署了一个特殊的法令,是关于死刑执行的取消,与此同时终身监禁也开始生效,用它作为取代死刑的一种可替代刑罚。

  巴西代表Fabio D’Avila教授认为,我们可能忽略了法律预防的作用,而过多关注于法律的惩罚作用。其实有很多科学知识会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人权,所以如果只关注于惩罚,我们可能会忘记到底是什么导致犯罪,这可能是法律不会涉及到的,而社会学家们会涉及到。

  国家检察官学院周其华教授认为,人权防卫论最核心的问题是面对犯罪分子在适用刑罚时,我们坚持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即对处罚犯罪分子时,用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来对他处罚?我们以前的指导思想往往是用报应论或者社会防卫论,就是说你犯罪了,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那么就要对你这个犯罪分子进行处罚,以此来侵犯犯罪分子的权利。所以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是人权防卫论而是人权侵犯论,即侵犯犯罪人的权利,保护社会、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何秉松教授所指的保护人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保护犯罪分子正当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保护社会上被你侵犯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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