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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讯问被告人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一开始并非硬性的法律规定。从2003年起,美国许多州开始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改革,旨在推动讯问程序的规范化与正当化,防止无辜者因虚假供述而被错误定案。2014年,美国司法部也针对羁押讯问出台了专门的政策规定。目前,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改革在美国已颇显成效。
冤假错案频发成为改革的主要动因
根据美国“无辜者计划”(由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为那些自称是无辜者的囚犯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或在案件调查方面提供帮助)的统计,在依靠后期DNA检测而被纠正的冤假错案中,由于虚假供述而造成的冤狱比例超过了30%。近年来,随着媒体与社会组织对冤假错案的曝光,虚假供述的问题得到了更多关注。导致无辜者被迫承认有罪而作出虚假供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对司法制度缺乏信心、害怕不认罪而招致更重的惩罚等,但其中最不可忽视的原因便是讯问过程的非正当性。嫌疑人可能在讯问过程中受到讯问警员的暴力、胁迫、欺骗或其他非正当策略的诱导,导致在重压之下被迫作出认罪供述。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被认为是解决这一难题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构建无疑将对警员起到警示作用,从而规范讯问手段与过程。除此之外,同步录音录像既可以帮助警员更为专注地围绕案件展开讯问,又可以让警员在讯问结束后重放录音录像对案情疑点进行“查缺补漏”。
美国司法部首推讯问录音录像新政
2014年3月,美国司法部颁布了关于羁押讯问录音录像的新政策,要求其下设的联邦调查局、缉毒局等执法机构对羁押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联邦法警局在其执法过程中也必须同样遵循这一政策规定。
实际上,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仅能够有力地保护被讯问者的权利,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公众对讯问手段及策略的争议,从而帮助树立执法机构的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随着侦查手段的不断进步,讯问手段与策略也理应有所发展。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要求侦查人员采取更为合理的讯问手段与策略,从而使得整个刑事司法制度更趋于正当化、人性化,避免因虚假供述而造成冤假错案。
具体来说,美国司法部的这一新政适用于羁押讯问中,即嫌疑人被逮捕后的讯问过程中,执法机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像,只有在无法录像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录音的方式;讯问录音录像原则上应适用于所有联邦刑事犯罪的案件,但也包括四个例外,即被讯问者拒绝、设备出现故障客观上无法工作、案件涉及公共安全或国土安全需要保密、基于执法利益考虑不宜录音录像。当然,为了防止执法机构将最后一种例外作为免除录音录像义务的借口,这种例外的适用需要经过严格批准,且只有在极为少数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
各州相继推进讯问录音录像改革
目前,美国共有15个州通过立法明确了讯问嫌疑人时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另有7个州的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讯问录像规则。不过,各州的规定各不相同。考虑到人力、预算等现实问题,除了阿拉斯加州、明尼苏达州、新泽西州与蒙大拿州之外,其他州并没有将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从整体上看,同步录音录像一般仅适用于重罪案件。
之所以仍有许多州未在立法或司法层面针对讯问录音录像出台明确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项改革将耗费较大的财力与人力,包括设备购买与维护的费用、招募与培训更多警员、保存录音录像的额外支出等等。据统计,一套较为精良的录音录像系统将至少花费1万美金。不过,随着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越来越得到认可,这一改革也获得越来越多州政府的支持。在其倡导下,州警察局开始推进更为具体的改革工作。据统计,目前美国有相当数量的执法单位正在自发推进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行。
比如,纽约州警察局自2010年起开始试行羁押讯问录像的改革,目前已覆盖纽约州的80多个基层警察执法机构。尽管羁押讯问录像仍然并非强制的法律规定,但经过7年多的探索,这一举措已经基本为警员所接受,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纽约州对羁押讯问录像的实施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尤其关注同步录像过程中的技术细节问题: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同步录像原则上适用于重罪案件,包括谋杀罪、强奸罪、抢劫罪等7类重罪。但在实践中,警员对轻罪案件中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也常会进行同步录像。其次,从设备配置来看,讯问室中同时配置三个摄像头对讯问过程进行录像。只有一个摄像头处于明处,即位于嫌疑人头顶的墙角,可以俯拍到讯问的全过程。另两个摄像头分别隐藏在被告人正对面的镜像中以及与被告人平行的空调开关中。这一配置旨在全方位记录讯问的全过程,同时防止录像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设备故障。再次,从监督机制来看,警局内部设立“讯问监督员”一职,专门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监督,以保证讯问录像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讯问监督员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室,通过办公室内的设备可以同步观测到讯问室中三个摄像头的工作情况。其还可以对位于嫌疑人正对面镜像中的隐藏摄像头进行操作,比如,拉近镜头来看清被讯问者的神态或动作。监督员应当同时记录讯问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比如,讯问者何时进入及离开讯问室、警员何时告知“米兰达规则”、嫌疑人何时认罪等。最后,从录像效果来看,一份完整的讯问录像包括了三个摄像头所记录的影音以及监督员同步记录的工作日志。讯问结束后,原始的讯问录像应当根据联邦证据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及移送,以确保证据链条之完整。同时,还应当复制两份录像,分别由警察局及地方检察署保管,辩护律师则有权从警察局拷贝讯问录像。作为一项证据,讯问录像可以直接在法庭上播放与使用。
美国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改革的未来
对于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改革,美国社会公众普遍表示接受与认可。比如,纽约州的部分公设辩护人与民间刑事辩护组织前不久联名提交了一份法律提案,请求通过州立法明确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则,以期促成这一司法实践成为强制的法律规定。
从美国讯问录音录像的改革成效来看,执法机构对这一改革举措的态度普遍由抵制逐渐转向接受、遵循。应当说,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当前改革也存在一些缺憾,比如欠缺联邦层面的立法、缺少对执法人员未予录音录像的追责规定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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