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1932年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针对法制宣传作出指示:“对于苏维埃的法令,应向工农群众作普遍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一般群众提高法律常识,以减少犯罪行为,为彻底实现苏维埃的一切法令而斗争。”《红色中华》积极响应,不仅开设法律解释专栏,还大量刊载审判书和审判纪实,成为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引领者。
《红色中华》专门设置了《问题与答解》《法令的解释》栏目,针对民众关心的土地法、婚姻法、劳动法、红军优待条例等内容进行解释和解答。如1931年11月28日登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部分内容,涉及结婚、离婚、离婚后小孩的抚养、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等方面,主张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但很多民众对婚姻条例中的一些细则不清楚,如永定县委的向荣就提出三点疑问:第一,在离婚问题上,婚姻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但如果男方或女方没有一点正当理由提出离婚,另一方坚持不肯,是否准许离婚?第二,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正当理由都准许离婚,“则在目前群众教育还很薄弱的时候,朝秦暮楚之事,必然要发生出来。且这种现象,现在永定各地已经发生,究要如何解决?”第三,关于男女财产处理问题,假如男女同居时,因负债务太多,女子便坚决要求离婚,离婚后债务便应由男子负责偿还,这对于男子来说,是否负担过重?向荣还指出:“以上的问题,不了解的人,恐不止我一个,希望在《红色中华》报上公开答复。”项英对此问题进行了回答,同时强调对于婚姻法“不应从男女双方来认识,应该从彻底消灭封建残余,解放妇女的意识来了解”。
《红色中华》登载的《问题与答解》《法令的解释》专栏,密切关注民众对新法律的疑问和困惑,并及时做出公开答复,阐释新法律所承载的新思想和新观念,及其具体操作方法,在法制传播上很好地做到了政府与民众的双向互动,有利于树立新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有效实行。
《红色中华》还重视刊登临时最高法院和裁判部的判决书,对一些公开审判进行详细报道,引起民众对司法审判的重视和参与。《红色中华》登载的判决书和控诉书共35则,全面报道重大案件的审理结果及定罪依据,让民众可以从判决书和决议案中了解法律的运行和实践。审判纪实是《红色中华》极具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栏目。中央苏区司法部负责人梁柏台指出,“使广大群众来旁听审判,借某种案件以教育群众,在群众面前揭破反革命的各种阴谋,这是司法工作教育群众的一种方式”。江西省裁判部命令各级裁判部“在公审反革命领袖时,必须发动群众参加旁听,在判决后必须将此罪状公布”。而审判纪实则是对公开审判进行全面报道,将公开审判的信息传递给苏区民众。
1932年8月2日至3日,临时最高法庭公审季振同、黄仲岳反革命案,吸引了广大民众的参与,“瑞金各地的群众四五千人,手执各色小旗,高呼口号,列队前赴临时最高法庭,推选代表请愿,坚决要求法庭严格惩办季黄等反革命分子。法庭即派代表向示威的群众演说,并愿接受群众的要求,作为该案件的参考”。1934年2月12日上午九时,最高法院在全苏大会场举行左祥云、徐毅贪污案的公开审判,“到庭旁听者达数百人”。“群众对上述破坏苏维埃的犯人极为痛恨,要求法庭给予严格的裁判,计审判达四五小时之久”,最终判处左祥云枪决,徐毅六年监禁。
审判纪实反映了新民主主义法律在中央苏区的具体实践,群众亲临法庭审判现场,“对于这些反革命组织必有更进一步的认识,更引起工农群众对于彻底肃清这些反革命组织的决心”。中央苏区政府借助公开审判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既审理了案件,又教育了群众,传播了法律知识,“在无数次的审判中,都引起了一般群众的注意,苏维埃法庭在群众中已提高了自己的信仰”。广大苏区军民更加认同新的法律理念,拥护新政权,支持革命,而这些实践也为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作者:陈始发,系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李凤凤,系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