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西藏存在藏传佛教、苯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等多种宗教,在藏传佛教内部还存在宁玛、噶举、萨迦、格鲁等不同教派。经过民主改革,西藏废除了政教合一制度,实行政教分离,恢复宗教的本来面目。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各种宗教、各个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护,实现了真正的宗教和睦。
——宗教活动正常进行
目前,西藏有宗教活动场所1787处,住寺僧尼4.6万余人,活佛358名;清真寺4座,世居穆斯林群众12000余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都按照自己的宗教传统进行宗教活动。藏传佛教寺庙学经、辩经、晋升学位、受戒、灌顶、诵经、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活动。西藏自治区成功举办了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坐床20周年庆典、时轮金刚灌顶法会等大型佛事活动。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转经、朝佛、请寺庙僧尼做法事等宗教活动正常进行。完成对藏文大藏经的校勘出版,印制《甘珠尔》大藏经供给寺庙,满足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求。
——活佛转世有序传承
活佛转世制度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信仰和传承方式,得到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尊重。2007年,国家颁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活佛转世。1992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1995年,中国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2000年,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完成了第七世热振活佛的坐床。2010年,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金瓶掣签认定,完成了六世德珠活佛的认定和坐床。截至2018年,已有91位新转世活佛按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得到批准认定。
——宗教人士培养不断规范
不断完善藏传佛教僧人学经制度。西藏自治区制定出台《办好西藏佛学院分院的意见》《西藏佛学院学衔授予办法(试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建有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作为藏传佛教高级宗教人才培养基地,系统招收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2011年11月,投资逾亿元新修建的西藏自治区佛学院正式落成并开院。2005年开始,每年在北京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举行藏传佛教“拓然巴”高级学衔考试和授予仪式,在大昭寺和拉萨三大寺进行格西“拉让巴”学位考试。截至2018年,西藏自治区已有117名学经僧人获得了格西“拉让巴”学位,68名僧人获得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拓然巴”高级学衔。
——寺庙和僧人权利得到保障
寺庙得到维修和保护。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累计投入14亿多元对西藏文物和重点寺庙进行了大规模维修。同时,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中小型寺庙维修保护。西藏寺庙的传统印经院得到保留和发展,现有布达拉宫印经院等传统印经院60家,年印经卷6.3万种。宗教活动场所条件明显改善。全区在编僧尼全部纳入社保体系,实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全覆盖,每年免费为僧尼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全区寺庙僧舍维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宗教事务管理有法可依
国家和西藏自治区依照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西藏自治区紧密结合西藏实际,先后制定《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2017年,国家修订公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西藏自治区依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藏传佛教活佛教育培养管理、藏传佛教代表人士教育培养管理、宗教活动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修缮审批管理、西藏佛学院分院管理等多份规范性文件,使西藏自治区宗教工作顶层设计更加完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