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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在《光明日报》撰文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我们及时更新治理理念、深入改革治理体制、丰富完善治理体系、努力提高治理能力。
更新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治理与管理有显著区别:一是主体不同。管理的主体只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还包括社会组织乃至个人,体现多元共治理念。二是权源不同。政府的管理权来自于权力机关的授权,人民授权毕竟是间接的。而治理权当中的相当一部分由人民直接行使,这便是所谓的自治、共治。三是运作不同。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单向的、强制的、刚性的,治理的运作模式是复合的、合作的、包容的,治理行为的合理性受到更多重视,其有效性大大增加。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必然是法治,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
丰富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第一,治理应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特别是要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第二,治理应有助于扩大人民民主。全会突出强调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第三,治理应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形成正义的社会制度。第四,治理应有益于增进人民福祉。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深层次的国家治理,有事半功倍之效。
把握国家治理的战略要点。第一,治理的制高点是伦理塑造。治理工作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但行为是思想影响的,所以,引导思想观念、构建先进文化、塑造社会伦理,是更为根本的治理战略。第二,治理的切入点是源头治理。只有让广大群众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中获得实惠,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第三,治理的突破点是群防群治。国家治理,重点在基层,关键靠群众。要善于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群众自治,让群众自己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第四,治理的着力点是法治方式。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和谐活力的长效机制。
解决国家治理的协调匹配。对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已经有了共识,但还存在以下三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第一,国家权力在治理主体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维护秩序、化解风险、处理危机等方面,政府必须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检验治理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更要看常态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果。第二,多元主体共治如何实现匹配、廉价合作。全会强调,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同的合作治理事项,会有不同的主体牵头。如果是政府牵头,可能比较容易协调,但某些社会组织的匹配性可能存在问题;如果是社会组织牵头,政府如何配合、在多大程度上配合,是需要深入探讨的。同时,合作治理也要考虑成本,既要动员多方力量,又要尽可能做到廉价,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和财务监督机制都需进一步健全。第三,社会组织如何提高治理能力。社会组织自身要提高水平、严格自律;政府要支持、帮助社会组织提高治理能力;政府和个人还要监督社会组织的治理行为。
创新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第一,非对抗性和“软法”。具体要求是:变整治为疏导,变刚性为柔性。在软法方面,应更加注重发挥激励性法律规范和乡规民约等社会自治规则的作用。第二,契约化和合作规制。具体要求是:变命令为协商,变指挥为指导。第三,提供服务或社会福利。具体要求是:变监管为服务,变强制为利导。第四,市场化和竞争机制。具体要求是:变官办为民营,变垄断为竞争。第五,程序化和科技手段。具体要求是:变实体为程序,变“人控”为“机控”。注重采取程序化的技巧来处理实体上公正难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