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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的同构性
政府与人民的关系问题不仅是政治学问题,也是法学问题,更是行政法学的核心问题。政治学具有形而上的意义,法学具有形而下的意义,政治理想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性支持。在各种法律中,宪法和行政法与政治的关系最为密切,它们往往是某种政治模式的产物并反过来支持和发展这种政治模式。从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角度看,当代中国行政法的两种重要理论—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实际上有异曲同工之妙、殊途同归之效,它们都在为实现“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这一目标提供理论支撑。
“平衡论”所称的“平衡”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等”。 在实际操作上,“平衡”大致有两个涵义:一是行政立法上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二是在整个行政法的适用过程中以利益衡量方法为精神。基于此,“平衡论”就行政法的概念范畴、价值导向、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以及相关的制度提出了一系列观点。与此同时,为达到行政权与公民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对如何在现代社会中构建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笔者认为,“平衡论”的重要价值在于研究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实际效果在于追求政府与人民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归纳为: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依法律管理、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对法律负责、政府与公民(人民)法律地位平等这几个方面,并由此明确概括为“政府法治论”。 “政府法治论”一方面以政府为切入点,突显了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另一方面以行政权为中心,把与行政权运行相关的各环节都纳入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视野,多角度、多层面、多环节地对政府与公民的动态平等关系进行规范,其目标是建设一个平权型的法治政府。笔者与章志远博士曾强调“平权型政府意味着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法治政府终极目标的阐述”。
(杨海坤: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 《法学家》2013年第4期 亚子/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