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越是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他们留给法律本身的尊重就越少。”再次捧起贝卡利亚的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时,这段话在我脑海里挥之不去。可能是因为之前在刑庭大半年的锻炼,也可能是初入职场在司法实务中的摸索,让我不禁想再拿起这本堪称法学人必看的书目,放下一天的工作,从中找到新的感悟。
[一]
还记得第一次读这本书的时候,自己还是个门外汉。当时误打误撞地选择了法学专业,懵懵懂懂地开始了大学四年的专业教育。每天课照常上着,可自己心里却明白,我只是在“上课”,丝毫谈不上对法律的热忱。正是这本刑法学教授力荐的书,打开了我对法学的倾慕之门,看到了法律这把尺,对社会对人类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本书是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切萨雷·贝卡利亚在他26岁的时候写的,书薄薄一本、短短7万多字,却掀起了欧洲刑法学的改革狂潮,奠定了贝卡利亚意大利刑法学之父的地位。书中就四十二个法学问题进行了分析,行文之处皆显示了作者优美的文风和睿智的思考。连法国著名思想家伏尔泰都称赞道:“《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它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人类花了几千年的时间,从野蛮一步步走向文明,也在每一段血腥的过去中明白了人性本有的一些阴暗之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如果一个社会的群体没有对法律怀抱应有的敬畏和对法治的尊崇,那么,我们很容易推断那一定不是一个足够公平与稳定的社会。我们有幸在小小年纪就能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从智者的文字中学到这些真理,要知道书中许多刑法理念的知识,被实践一次次的印证着。其中就包括了罪罚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许多现代刑法学的重要理念。
而我也是在工作之后,才更深地体会到贝卡利亚的智慧。这种优秀的思维是没有地域与时间的限制的。当我在普通的书记员工作中,接触到形形色色、情节各异的案件时,就难免想到作者在书中写道:“……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他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我国如今的刑法规定正是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制定的。我们的法官也正是秉持着这样的原则,熟练地运用法律加以裁判,不同案则不同判,通过一次次罪刑相对的裁判,建立了法院工作者的正义的形象,保护我们的天平。
[二]
可是即使如此,社会公众对于法院工作的评价依旧褒贬不一。我想那是因为每个人对裁判的需求不一样,罪犯希望裁判者宽恕自己,被害人希望裁判者严酷,观众希望裁判结果符合自己的期望,但这些都不会阻碍法官谨慎而果断地依法断案。而很多误解产生的根本原因可能就是法治精神的普及还远远不够,法律的作用还没有真正彰显。我们从学法之初就明白,刑法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惩罚罪犯,还应当保护其应有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警示其他人,让大众心中常存对法律的敬畏之情,这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长治久安。贝卡利亚也在书中表明刑罚的必要性在于其教育意义和威慑作用而不是惩罚作用。“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除了罪犯,面对其他的社会大众,就更需要刑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人们心中种下崇法的种子。可是普罗大众对于法律的认识,对于司法工作的认识,并不足够让他们信任法律的公平正义之力量。而且不是完善的法律条文制定好了就能够给所有人种下崇法之种子。看书能发现,作者在几百年前就告诉了我们很多方法,比如“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与欲望”。这是告诉我们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法律工作者手中握着对法律适用的权力,只有把权力放在阳光下,才能在舆论中站住脚,才能使所有人信服,从而明白法律的重要性,相信法律的力量。
[三]
近年来,各种案件报道铺天盖地,而作为法律人的我也常常因为网上一些过激的言论而有些愤懑,抑或是无奈身边人兢兢业业却依旧会被舆论所伤。有时候也常常需要回到这样的小小一本书里,去汲取养分,打开自己的思路。因为看完书,读完作者的言论会明白,我们的法治建设实践也许离书中的理想世界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可是这些努力不正应该从我们新一代法律人出发吗?我们应直面所遇到的困难,一边学习这些智者的知识,一边继续自己的工作。大道光明是需要我们这些人去坚守内心的正义,坚持公平的理念,坚定法治的理念,才能够推己及人,让越来越多的人看到法律光芒的璀璨,体会到法治精神的可贵。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