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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华)20日,记者从“河北省道德模范享受有关待遇”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后历届全国道德模范、河北省道德模范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这是我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不断深化拓展“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的又一大有力举措。
从2007年组织开展道德模范推荐评选和学习宣传活动以来,河北省涌现出各级道德模范6600余名。其中8人当选“全国道德模范”,30人获得“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112人获得省级道德模范称号。全省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层出不穷。
根据我省这一新规定,全国道德模范、河北省道德模范将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住房、工资、医疗等9方面的有关待遇政策。
工资方面。获得一次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可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高定一个工资档次或一个薪级工资。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和两次及以上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可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高定两个工资档次或两级薪级工资。
退休费方面。职工劳动模范退休后,获得全国、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其退休费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获得一次,其退休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5%,最高不超过15%.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荣誉津贴方面。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一次的,其荣誉津贴调整为每月120元;获得荣誉称号两次的,调整为每月200元;获得荣誉称号三次的,调整为每月300元;最高调整为每月300元。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调整为300元。
住房方面。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家庭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医疗方面。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职工劳动模范缴纳医疗补助费;未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劳模个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标准缴纳医疗补助费,或者参照当地公务员的医疗报销标准为劳模报销医疗费。
道德模范在工伤、困难补助、休假疗养、走访慰问等方面的待遇也将参照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