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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规范管理劳务派遣用工的主要途径
//www.workercn.cn2013-11-19 06:23:51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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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劳务派遣用工的主要途径

中工网记者 白青锋

  张良观点

  要加大劳务派遣企业组建工会力度,把工会组建与劳务派遣组织的准入制度和资质验证结合起来,有关部门在履行开业审批、年度资质审核和平时监督检查中,督促其及时建立工会组织。

  近年来,快速发展、缺乏规范、管控无力成为劳务派遣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权益保障难、缺乏归属感、心理压力大也在劳务派遣工身上体现得十分突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已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引导

  如何完善劳务派遣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提高劳务派遣企业准入条件,设立劳务派遣企业行政许可制度,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明确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总用工量的一定比例、实现派遣工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以及严厉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工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引导用工单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营造关心、尊重和爱护劳务派遣工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工地活动,向劳务派遣企业宣传贯彻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实现同工同酬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同时,通过为劳务派遣工讲解法律规定,阐述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好处以及长远作用,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以及对社会保险的认识,畅通他们利益诉求渠道,切实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完善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法规

  各级工会要深入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进行调研,摸清人数、性质、办公场所、注册资本全面情况,把脉会诊,对症下药。坚持从实际出发,在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上下工夫,增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减少盲目性。对劳务派遣工工资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等等,从制度上细化规定,堵塞法律漏洞,从而避免劳务派遣成为用工单位和派遣企业互相推诿、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使之具有指导性、科学性、规范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做好劳务派遣工作是一个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人社、公安、教育、住建、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同频共振,做到不推诿、不扯皮,努力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一等工人正式工、二等工人农民工、三等工人派遣工”的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加强对劳务派遣领域的指导和监管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执行。制度的执行“难在坚持,贵在坚持”。《劳动合同法》为纠正劳务派遣乱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此外,《劳动合同法》还界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实施。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因此,要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提高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资本,同时对劳务派遣企业在工商注册之前的组织机构、资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加速劳务派遣企业的优胜劣汰。注重加固“防火墙”、注射“预防针”的同时,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违规违纪行为惩戒,促使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

  解决劳务派遣工入会难和维权难的问题

  “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已成为当下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思维定式。一些用工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工没有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不是本单位的“人”,因此不应在本单位参加工会,而应由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他们入会。有些劳务派遣企业则认为,劳务派遣工虽然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本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企业并没有使用他们,不应由他们来组织派遣工加入工会,致使劳务派遣工的入会和维权问题处于“两不管”状态。《劳动合同法》正式确立劳务派遣在我国劳动领域的法律地位,劳务派遣工在我国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劳务派遣工队伍将进一步发展壮大,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破解劳务派遣工有序入会势在必行。因此,要加大劳务派遣企业组建工会力度,把工会组建与劳务派遣组织的准入制度和资质验证结合起来,有关部门在履行开业审批、年度资质审核和平时监督检查中,督促其及时建立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社会各界和劳务派遣工本身对加入工会的重要性的认识,推动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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