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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做客“中国工会普法”微博
//www.workercn.cn2014-03-07 05:42:42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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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做客“中国工会普法”微博

聚焦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

  中工网北京3月6日电 (记者郑莉)如果你身为劳务派遣工,了解法律赋予了你的权益吗?在何种情况下,企业不允许使用劳务派遣?工作权益受到侵犯,应该找谁赔偿?如何维权?今天下午,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罗茂乡,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以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方美军做客“中国工会普法”微博,一起聊聊劳务派遣“那些事”。

  1个小时里,网友提出了近50个问题,主要围绕同工同酬、工伤待遇、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的“隐性歧视”等切身利益问题。

  “从这些提问中能感到,大家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和刚刚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充满了期待,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比以前增强了许多。”施杰委员表示,规范劳务派遣并非一蹴而就,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障碍亟待破除。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执行需要全方位监督,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劳动者自己共同努力。”施杰委员希望广大劳务派遣工,“运用好法律手段,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部分微博实录

  一问:我是一名普通职工,在同家企业工作长达10年却仍然是劳务派遣工。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劳动部门仲裁,认定我与被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答: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你反映的第二个问题,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你只能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二问:“不少企业为了规避责任,采取解聘劳务派遣工,将劳务整体外包的方式,而外包方吸收原有派遣工,使派遣工的待遇甚至比以前更低。请问,这一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已有相关规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解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企业应支付赔偿金。工资应“同工同酬”并不低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依靠工会、人社部门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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