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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做客“中国工会普法”微博
//www.workercn.cn2014-03-07 05:42:42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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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问:如何界定辅助性用工?

  答: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辅助性岗位的确定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

  四问:《暂行规定》中没有对“同工同酬”作进一步规定,而这恰恰是劳务派遣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怎么看待派遣工“同工同酬”问题?

  答: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义务。《暂行规定》也强调了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由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关键概念的内涵不明确,还需要各方面进一步努力。

  五问:《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那么,这些单位的派遣工权益如何保障?

  答:请仔细阅读该条款,《暂行规定》第二条并没有您说的这种规定。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种特别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其适用的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六问:我们这里有些企业把一些生产线外包出去,其实还是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不知道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规定处理。

  七问:农民工工伤问题和劳务派遣也有很大关系,怎样让他们享受到平等的社保福利呢?

  答:如果此农民工是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出现工伤时,《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共同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工伤员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八问:我是一名派遣工,可以加入工会组织吗?

  答:当然可以加入工会组织。要分情况,可以加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组织,也可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现在各级工会组织都在积极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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