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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名词解释
//www.workercn.cn2014-05-06 08:33:14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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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职工议事会、民主协商会、民主恳谈会:是企事业民主管理的日常表现形式,也是反映群众建议和呼声的有效形式。经营者与职工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对一些焦点、难点问题在平等、互信的恳谈中形成双方都能接受与认可的意见。

  22.劳动争议调解: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23.全覆盖、普惠制:工会服务职工工作体系的服务理念。工会的工作范围和组织架构已经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全面覆盖,只要是北京市工会会员,均可普遍享受到各级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的优惠或免费的服务活动和服务项目。

  24.项目制、专业化:工会服务职工工作体系的服务手段。各级工会组织为职工群众提供的服务和活动,是一个完整的项目或体系,其运作方式是一个动态管理和全程控制的过程,遵循严格的标准,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全程参与、分工明确。

  25.网格化、扁平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服务地域划分成若干网格状的单元,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套网络化的精细、准确、规范的综合服务系统,通过这一系统整合各类资源,减少管理层次,增加管理幅度,推进人、财、物、权、责全面下沉,并对每一网格实施动态、全方位管理,为网格内的职工群众提供主动、高效、有针对性的服务。

  26.多层次、多元化:各级工会组织可根据职工群众不同层次和需求,直接为其提供全方位的、多层级的、多样化的、有针对性的各种服务,既能满足职工群众的共性要求、又能实现职工群众的个性需求。

  27.京卡·互助服务卡:北京市总工会与金融机构联合发行的职工服务卡,是工会组织为工会会员提供综合服务和进行会员管理的载体,持卡会员可享受工会提供的各类免费或优惠服务。

  28.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医疗康复推进计划、文化体育发展助推计划:依托工会服务职工阵地,为职工群众提供的具有全覆盖、普惠制性质的服务计划。三项计划可以使职工在医疗、康复、文化体育方面享受工会优惠或免费服务。

  29.会站合一、会家合一、会家站合一:工会服务站是街道乡镇、开发区总工会的工作机构,与街道乡镇、开发区总工会实行会站合一;基层单位职工之家是落实工会工作、直接联系职工的实体化工作机构,基层单位工会组织、职工之家实行会家合一;为实现地方服务职工工作体系与产业服务职工工作体系的有机结合,基层工会、职工之家、工会服务站实行会家站合一、三位一体。

  30.职工互助类、志愿服务类社会组织:坚持互济互助、志愿服务、公益服务理念,为职工提供各类服务,促进职工发展,满足职工需求的社会组织。是职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的重要载体。

  31.产业工会:是由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若干行业职工自愿组成的工会组织,是本产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国工会实行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32.行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社区(村)联合工会: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中的企业工会,根据需要建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社区、村内中小微企业较多,不符合单独建会条件的,通过建立社区(村)联合工会,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

  33.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常任制,实现了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为保障工会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落实,市总工会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通过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学习交流机制、参与决策机制、调研走访机制、会务公开机制和民主评议机制,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参与工会重要事务的作用。

  35.工会会员代表提案、建议案制度: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的重要内容。主要是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全会重点工作等事项,以书面、网上问卷调研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代表意见建议。对于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研究后,作为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线索,或作为与市政府联席会议议题,推动相关问题解决。

  36.职工状况数据库、职工需求数据库:在对职工个人基本情况和各种需求进行收集、录入和汇总的基础上,形成的有关职工情况数据系统和职工需求数据系统,客观反映职工队伍基本情况和需求情况,为更好地了解职工队伍、服务职工需求,推进工会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基本参考。

  37.政府《行政》与工会联席会议:是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为协调解决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重大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也是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38.工会经费税务代收、财政代缴: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39.建会筹备金:《全总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40.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参加市委社会工委和市总工会组织的招录考试合格,被工会组织录用,在区县职工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工业(科技)园区工会服务站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41.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工会系统聘任,由区县总工会实施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人员。

  42.工会专职律师:由工会聘请在市、区县、产业法律服务中心为职工提供专业法律援助的专职律师,日常接受市法律服务中心和各区县司法局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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