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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总四项制度规范协商程序
//www.workercn.cn2014-05-13 11:08:28来源: 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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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记者 王丹)“今年我的岗位工资又上涨了18%,达到2240元。”五一前夕长春一汽普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中华见到记者高兴地说。“自从建立了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每年工资都在上涨,奖金、福利待遇都有所提高,我要好好珍惜这个工作机会。”

  作为“构建和谐行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春市总工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让更多劳动者拿到了满意的工资,感受到体面劳动的喜悦。而职工由此爆发的工作热情和在企业发展中显现出巨大的推动作用,让企业管理方对工会“刮目相看”。

  经过2011年整体推进年、2012年质量提升年和2013年巩固发展年,长春市总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和独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截止到2013年底,长春市集体合同签订率达89.24%,覆盖企业36629家,工资集体合同签订率达88.17%,覆盖企业36190家。

  强化机制建设,加强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体系建设,更为全面提升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长春市劳动关系三方四家紧密联系,在联席会、协调会、文件会签、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积极配合,并联合转发、下发了《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等指导性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的落实。也是在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上,一致同意聘任全市千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并颁发为期3年聘书的建议。

  为了加强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体系建设,市总工会建立了“四项制度”,有效规范了协商程序。

  建立协商会议和职代会报告制度。市总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并派人参加会议,严把协商会议和职代会的质量关。

  建立专人审核合同文本制度。对全市所有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核,使企业生产一线职工增资水平达到了细化量化、按统一标准形成规范化台账,全面提升了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水平和合同文本质量。

  建立集体合同两级审核制度。对拟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先交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审核通过、加盖公章后再报市总审核。市总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盖章,不得进入协商程序,不得召开职代会,把住了协商程序的合法关。

  建立合同履约情况巡视报告制度。规定每年都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并要求在职代会上向全体职工代表报告巡视情况。

  此外,市总工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手把手、面对面的方法,深入到基层工会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特别是在合同履约检查方面,仅2013年,各级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达283次,巡视企业4913户。据统计显示,全市工资集体合同履约率达90%以上。

  今年,长春市总启动“合同履约年”行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联查、职工代表视察、县区之间互查、组织基层自查等措施和办法,集中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协商工作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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