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点评嘉宾潘强
【案件回放】本市荣先生在某装饰装修公司担任电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2018年7月25日,荣先生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要求于当天办理离职手续。装饰装修公司收到荣先生的离职申请后对其要求当天离职表示不同意,要求其在30天后离职,并妥善完成某工程的装修电工工作。荣先生对公司的态度未予理会,此后未再上班,也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装饰装修公司因此未向荣先生支付2018年7月份的工资。后来,荣先生找到某装饰装修公司要求支付其2018年7月的工资。某装饰装修公司不但一口拒绝,并且要求荣先生赔偿因其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聘请专业人员完成某工程的装修电工工作的费用计22000元。问:荣先生当日突然离职后是否应当向某装饰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否以此为由扣发工资?
【律师点评】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王金玉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无需任何理由,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对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哪一方作出解除行为;依据哪一项法律规定的情形所实施的解除;系劳动者当即解除、用人单位解除的,是否存在与法定可解除情形相适配的事实;法定的解除程序是否履行等。
其中,法定的解除程序是否履行这一点,就包括劳动者在非试用期内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劳动合同解除均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某装饰装修公司为了顺利完成与客户签订的装修合同、临时聘用专业电工和向临聘专业人员支付报酬,说明由于荣先生的当即辞职行为,确实给某装饰装修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给某装饰装修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也说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存在法律后果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者的违法解除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即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实践中,需要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本报通讯员宋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