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中工工会

职工之声

全总领导

王东明 全国总工会主席

陈 刚 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机关党委书记

张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晓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李晓钟 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圆桌提案:让工会法律法规真正“落地” 解决工会组建等三个难题

2018-10-25 11:14:08 来源:劳动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施行至今已有26年,但在执行过程中,却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有法难依现象仍然存在。为此,工会十七大代表、徐汇区总工会主席朱伟红提交了一份题为《完善工会法律法规执行机制》的提案,建议通过三大举措,让工会法律法规真正“落地”。

  据了解,《工会法》是工会履行主业主责最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工会积极主动宣传相关法律和规章,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机制,但是在不少工作方面还是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情况,提案从三方面进行了分析。

  首先,工会组建缺乏“开瓶器”。《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然而,在不少企业,特别是大多数非公企业,25人以上的企业单独建会率很低,对此,街镇工会往往只能以联合工会形式进行覆盖,联合工会负责人多为兼职人员,工会实际作用发挥大打折扣。

  其次,职工维权缺乏“指挥棒”。“徐汇区每年劳动争议案件约有4000余件,职工维权需求量十分巨大。针对企业不建立工资协商制度、不召开职代会、违规用工、拖欠工资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工会只能进行协调和调解,没有自主执法力量。”朱伟红表示,虽然与人社局等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但是由于手中缺乏“指挥棒”,只能发挥协同和参与的作用,难以建立自己的主阵地。

  另外,工会人员配备和按期换届等工作缺乏“红黄牌”。由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重视程度不够,工会容易被边缘化,工作人员配备不足或质量不高、工会负责人长期空缺、工会组织长期无正当理由不换届等问题,对工会组织的威信力和作用发挥造成严重损害。

  针对这三大“症结”,他提出三个对策:其一,设立前置约束闸门。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机制整合,在企业注册、年检等环节设立关卡和闸门,对于员工25人以上、符合组建独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第一时间介入,指导工会组建工作,签署工会组建计划书和责任书,经工会审核同意后,工商、税务等部门再颁发相关登记和年检证书。

  其二,逐步建立或者整合执法力量。除了与司法系统配合,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加强纠纷化解和矛盾调解之外,要完善与人社部门的机制整合,赋予工会独立的处罚权,逐步建立和强化工会执法力量。

  其三,建立基层工会评价指标和考核机制,并定期开展督查。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要将考核指标纳入对同级党政班子的考核,且加大考核分值。对于非公企业,要与税收政策、扶持政策、评先评优、年检注册等关口衔接,加强管理和约束。(劳动报特派记者 王枫)

编辑:梁雨桐

图片新闻

热点专题

深度报道

职工之声

新闻日历

友情链接

中华全国总工会 | 中国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网 | 中国工会权益保障网 | 全国工会社会组织工作信息平台 | 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网 | 中国工会普法网 | 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 | 中国职工教育网 | 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