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施行至今已有26年,但在执行过程中,却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有法难依现象仍然存在。为此,工会十七大代表、徐汇区总工会主席朱伟红提交了一份题为《完善工会法律法规执行机制》的提案,建议通过三大举措,让工会法律法规真正“落地”。
据了解,《工会法》是工会履行主业主责最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工会积极主动宣传相关法律和规章,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机制,但是在不少工作方面还是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情况,提案从三方面进行了分析。
首先,工会组建缺乏“开瓶器”。《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然而,在不少企业,特别是大多数非公企业,25人以上的企业单独建会率很低,对此,街镇工会往往只能以联合工会形式进行覆盖,联合工会负责人多为兼职人员,工会实际作用发挥大打折扣。
其次,职工维权缺乏“指挥棒”。“徐汇区每年劳动争议案件约有4000余件,职工维权需求量十分巨大。针对企业不建立工资协商制度、不召开职代会、违规用工、拖欠工资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工会只能进行协调和调解,没有自主执法力量。”朱伟红表示,虽然与人社局等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但是由于手中缺乏“指挥棒”,只能发挥协同和参与的作用,难以建立自己的主阵地。
另外,工会人员配备和按期换届等工作缺乏“红黄牌”。由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重视程度不够,工会容易被边缘化,工作人员配备不足或质量不高、工会负责人长期空缺、工会组织长期无正当理由不换届等问题,对工会组织的威信力和作用发挥造成严重损害。
针对这三大“症结”,他提出三个对策:其一,设立前置约束闸门。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机制整合,在企业注册、年检等环节设立关卡和闸门,对于员工25人以上、符合组建独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第一时间介入,指导工会组建工作,签署工会组建计划书和责任书,经工会审核同意后,工商、税务等部门再颁发相关登记和年检证书。
其二,逐步建立或者整合执法力量。除了与司法系统配合,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加强纠纷化解和矛盾调解之外,要完善与人社部门的机制整合,赋予工会独立的处罚权,逐步建立和强化工会执法力量。
其三,建立基层工会评价指标和考核机制,并定期开展督查。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要将考核指标纳入对同级党政班子的考核,且加大考核分值。对于非公企业,要与税收政策、扶持政策、评先评优、年检注册等关口衔接,加强管理和约束。(劳动报特派记者 王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