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网友晒出的“病假证明照”火了。照片中该网友举着手表、打着点滴,让别人拍下自己在病床上的样子。而这只是为了满足公司规定,证明“本人此刻生病”,被网友吐槽为“史上最‘奇葩’请病假规定”。如今的职场中,一些用人单位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规定。除了请病假,不少网友晒出了所在单位的“花式”管理:上厕所限制时间、办公室内不准讲方言、电脑图标不超过10个……
昨日《工人日报》的一篇报道,再次将目光聚焦这些属于“霸王条款”的职场“奇葩”规定。相信不少职工,也会在平时遭遇这些“无厘头”的所谓公司规定,让人在苦笑之余,质疑出台这些“霸王条款”的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人文关怀是多么地“可怜”,甚至,还有企业规定女员工怀孕还要排队!
显然,这些“奇葩”规定于法于理于情,都是极不靠谱的,可是,这些职场“奇葩”规定为何能频频出台呢?我们为何经常能看到诸如此类的新闻呢?
法规和常识告诉我们,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该履行以下程序:首先,将方案提交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然后根据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最终方案。正如法律专家告知的,“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使确定的方案已经实施,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所以,我们要追问的是,一些企业出台的这些职场“奇葩”规定,究竟有没有提交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有没有进行公示或者征求职工的意见?如果这些程序都没有执行,这样的“霸王条款”,就根本不能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出现在职工面前,更不能以此来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面对这些“千奇百怪”的职场“奇葩”规定,一方面,我们的相关执法机构应该主动作为,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摸底,及时监管这些“霸王条款”,及时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更应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山东媒体曾报道,某公司制定了《关于限制上厕所时间次数的通知》,通知居然规定,员工一天上厕所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若违反上述规定公司有权开除职工。职工王某因闹肚子上厕所多达5次,被公司开除。王某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诉,仲裁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这一规定不符劳动法规,属于无效制度。故而,在这些职场“奇葩”规定面前,职工们理应拿起法律的武器,而不是继续做“沉默的羔羊”。(吴杭民)